关于上报党员发展对象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致(试行)》和精直党发〔2007〕68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2008年发展党员工作,现将上报党员发展对象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1、被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培养一年以上;
2、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3、在机关工委备案登记的积极分子。
二、上报时间及程序
必须通过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确定,并经党总支审核后于即日起以书面形式上报机关工委。
望各支部按要求及时上报,以便机关工委顺利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精河县直属机关工委
20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