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政府
│
精河政务
│
党务公开
│
人事工作
│
法规公文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箱
│
政风行风热线
│
建言献策
│
网上调查
│
精河论坛
当前位置:
首页
>>
和谐精河
>>
人事工作
>>
通知通告
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www.xjjh.gov.cn 2006-8-1 来源: 新华网 点击次数:902
〖字体:
大
中
小
〗〖背景色:
〗 〖
打印本稿
〗 〖
关闭
〗
下列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法律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编辑:
•
新疆关于安排2008年度建筑工程、房
(2008-08-29)
•
关于二○○八年自治州专业技术人员
(2008-08-29)
•
关于做好国家第八届农业技术推广研
(2008-08-29)
•
2007年政府换届工作报告
(2008-08-29)
•
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
(2008-08-29)
•
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
(2008-08-29)
•
精河县已做好参加乌洽会准备工作
(2008-08-29)
•
关于张健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2008-08-29)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
网站评论汇编
│
网站标识释义
│
网站标识下载
中共精河县委、精河县人民政府主办 精河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新ICP备05001072号
信箱:
ycy@xjjh.gov.cn
联系电话:0909-5328009
感谢新疆网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新疆电信博州分公司提供网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