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河 |   每日提醒 |   百姓关注 |   重要通知 |   劳动保障 |   就业求职 |   生活咨讯 |   便民服务 |   个人办事服务 |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安居精河>>劳动保障>>百姓心声
 
生育保险的缴费规定
www.xjjh.gov.cn    2008-5-21   来源: 社保局   点击次数:174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关闭

生育保险的缴费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的0.6%左右,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编辑:
 
 
 
 • 生育保险政策法规 (2008-05-21)
 • 关于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 (2008-05-21)
 • 生育保险概述 (2008-05-21)
 • 生育保险概述 (2008-05-21)
 • 什么是生育保险 (2008-04-23)
 
 
   
中共精河县委、精河县人民政府主办  精河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新ICP备05001072号
信箱:ycy@xjjh.gov.cn 联系电话:0909-5328009
感谢新疆网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新疆电信博州分公司提供网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