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精河 |   每日提醒 |   百姓关注 |   重要通知 |   劳动保障 |   就业求职 |   生活咨讯 |   便民服务 |   个人办事服务 |   专题报道
 
  当前位置: 首页>>安居精河>>就业求职>>留学资讯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www.xjjh.gov.cn    2008-4-24   来源: 佛山留学网   点击次数:138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关闭
(一)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四)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五)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必须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编辑:
 
 
 
 •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基本要 (2008-04-2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自费出 (2008-04-24)
 
 
   
中共精河县委、精河县人民政府主办  精河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新ICP备05001072号
信箱:ycy@xjjh.gov.cn 联系电话:0909-5328009
感谢新疆网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新疆电信博州分公司提供网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