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政办发〔2022〕35号
精河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精河县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精河县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22〕63号)要求,结合精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完善自治机制,提升自治能力,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制度,实现社区(村)轻装上阵、优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居民群众的认同感、归属感得到有效增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全面激发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活力。到“十四五”末,基层自治组织自治活力明显增强,资源要素充分整合,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社区负担明显减轻,服务质效大幅提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的落实,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成立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
组 长:才·达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文祥 县政办副主任
阿云根 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那·巴衣尔达拉 县党委政法委副书记
武常胜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哈力丹·阿不都拉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斯拉吉丁·克音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承旭瑶 县党委编办副主任
对山·道斯木汗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长军 县发改委副主任
李磊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喜丛 县司法局副局长(挂职)
刘永立 县人社局副局长
段景梅 县卫健委副主任
刘卫洲 县医保局副局长
李 辉 县信访局局长
胡小兵 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 申 县统计局副局长
努尔达吾列提·博朗卡孜 县税务局副局长
高见波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海东 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分局副局长
宋振民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
贾振忠 县住建局副局长
翁海涛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达林塔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巴黑拉·玉山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库尔班别克·铁流 县水利局副局长
高铁柱 县教育局副局长
蔡 军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韩珍清 县文旅局副局长
关 伟 县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主任
阿布力江·尼亚孜 县总工会副主席
王雨帆 县团委副书记(挂职)
再娜甫·巴开 县妇联副主席
温雅俊 县残联副理事长
吴建霖 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赵 豫 县供销社副主任
杨 琳 县林草中心副主任
李宁春 大河沿子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尚松华 精河镇党委委员、政法书记
陈 星 托里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郭永胜 托托镇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陆 涛 茫丁乡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李 新 八家户农场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齐江伟 阿合其农场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王 伟 红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陈耀斋 曙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社区公共服务;加强各乡镇场、街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县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的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完成县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对山·道斯木汗同志兼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主要任务
㈠建立工作事项准入制度。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制定并公布全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各智能部门依据清单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明细统一实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包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三个清单”是全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建立规范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制度,健全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工作事项持批准文书进入、工作完成后撤销等程序。
㈡规范工作事项准入范围。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和服务居民、发挥主责作用的事项。依法依规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及县党委、县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主体责任在县直相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开展的有关工作事项。开具证明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及县党委、县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辖区村(居)民开具证明的事项。
㈢厘清工作事项准入权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中,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主开展,发挥主责作用。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主体责任在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场、街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协助开展,主要承担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联系村(居)民、协助入户、反映诉求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于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中,下放权限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体落实需要,由下放权限的部门采取向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并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对于不符合准入范围,但需要进入村(社区)工作事项,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应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㈣明确工作准入退出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实行审批制度。县级部门工作需纳入“三个清单”的由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申报,州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审批。一是提出申请。符合三类准入事项范围,确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办、依法开具证明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博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并注明工作任务、具体内容、工作期限、实施范围、政策依据等内容,向同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州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后方可纳入“三个清单”。二是审核审批。申请准入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受理1次(每年1月至2月)。对举办培训、大型活动、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办理的,由主办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商解决,并提供必要经费。对于紧急性工作任务,相关部门应向同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在10日内补齐相关手续。三是审核退出。准入事项由于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废止或发生变化等不适宜继续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施的,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填写《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由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审核后备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并及时在精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县领导小组可参照《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实施撤销工作。
㈤加强工作准入动态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废止和修订情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调整逐级下发至村(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定期在精河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治理的重点任务,是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健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对照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晰社区权责,完善配套措施,严格执行监管,确保落地落实。
㈡加强工作保障。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核要求,细化审核把关程序。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准入事项,要根据工作目标、任务、期限、人员配备等情况,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制度。
㈢加强经验总结。强化问题导向和基层导向,认真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注重发现和总结实践中的有效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体系。
㈣加强监督管理。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督促指导机制,通过明察暗访,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工作准入事项规定和要求的,督促违规单位及时纠正,并在相关年度工作考核中扣分。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的检查考核采取群众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检查考核采取听取群众和部门意见的方式进行,由各乡镇场、街道组织实施。
附件:1.博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审批表
2.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撤销备案表
3.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
4.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5.精河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文件解读:《精河县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准入事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