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8日
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打赢精河县蓝天保卫战,强化重污染天气的处置应对,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博州政办规〔202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精河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⑵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⑶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县气象局监测监控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共享数据、科学预警、做到有效应对。
⑷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⑸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精河县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县发改委、教育局、商工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周边各团场。
县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乡镇场、街道职责
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依据《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⑴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⑵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并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⑶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⑴精河县积极配合自治州联合县周边团场、县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未来7天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天气造成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⑵加强精河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以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预报。
⑶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按预警发布程序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或SO2实际监测浓度(小时均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⑴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⑵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以上“AQI日均值”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代替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
3.2.2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研判、分析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⑴黄色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⑵橙色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自治州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⑶红色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上报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自治州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涉及的各乡镇场、街道,县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和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各乡镇场、街道可根据辖区内空气质量情况,应按照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发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3.2.3预警信息公开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各乡镇场、街道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2.4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县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精河县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相关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各乡镇场、街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精河县应急预案。
4.1响应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II级、I级应急响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1.1黄色预警响应措施(Ⅲ级)
4.1.1.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⑵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⑶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1.1.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⑴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⑵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使用。
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1.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县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⑴根据精河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1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精河县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⑵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⑶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⑷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4.1.2橙色预警(II级响应)
4.1.2.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⑵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⑶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1.2.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⑴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⑵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⑶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⑷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⑸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1.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精河县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根据精河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2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精河县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⑴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⑵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⑶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城区限行。重点城区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3红色预警(I级响应)
4.1.3.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⑵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⑶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⑷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知识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1.3.2倡议性减排措施
⑴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⑵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⑶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⑷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⑸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⑺加大对施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抑制措施力度。
4.1.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精河县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⑴根据各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3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精河县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⑵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⑶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⑷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应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城区限行。重点城区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精河县,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精河县(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集疏运服务的国五级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⑸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2重点区域应急联动
重点区域实行区域应急联动。县指挥部统一协调,加强精河县及周边各团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同防治。当城乡间大气污染传输影响明显时,及时向有关乡镇场、街道、各团场提出污染减排的意见和建议。各乡镇场、街道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联动流程和各部门职责。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适时组织交叉执法、检查等,确保各地应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4.3信息报送
有关乡镇场、街道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应措施落实、督促、结果等相关信息。
4.4总结评估
涉及乡镇场、街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并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等。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专(兼)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气象、环保部门要及时开展空气质量预测评估,依托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3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保障。
5.4物资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5制度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乡镇场、街道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预案管理
6.1监督问责
6.1.1各乡镇场、街道及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对所辖乡镇场、街道和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1.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乡镇场、街道及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6.1.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产、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6.1.4重点区域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区域和行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6.1.5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生态环境、商工、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针对限产、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县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高排放车辆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在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6.2宣传培训
各乡镇场、街道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及对重污染天气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热线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3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精河县专项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精河县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企事业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精河县应急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要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建议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各乡镇场、街道要积极配合应急减排清单,应充分考虑同类企业排放绩效水平,避免“一刀切”,对于已经按国家或地方标准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原则上优先纳入不限产、停产名单。
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6.4完善应急预案修订抽查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
每年8月10日至8月20日,按照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接受对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进行抽查评估。精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自治州指挥部办公室。精河县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根据精河县应急减排清单,做好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备查准备。
6.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7.2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附后)
7.3附件
1.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预警信息报送表(附表1—3)
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框图

附件1
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精河县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精河县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乡镇场、街道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精河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
2.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各乡镇场、街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组织开展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精河县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负责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向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8.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9.指导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10.指导精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1.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2.负责组建并联系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
13.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纪委监委: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2.县党委宣传部:会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全县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党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4.县发改委:负责精河县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做好居民的清洁能源供应等能源保障工作。制定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
5.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全县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6.县商工局: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对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指导各乡镇场、街道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有关乡镇场、街道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大督导巡查汇总辖区内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7.县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场、街道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8.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精河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协调各乡镇场、街道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协助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场、街道按照权限,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矿业权设置区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10.县住建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有关标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加强城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提高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11.县交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12.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13.县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14.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跨乡镇场(街道)、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处置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负责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指导各乡镇场、街道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有关乡镇场、街道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
16.县气象局:与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各乡镇场、街道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县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全县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实行电力绿色调度,对错峰生产的企业调整用电负荷。
18.周边各团场:负责各团场辖区重污染天气指挥调度、信息收集和现场处置、调查监测等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辖区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指导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有关辖区团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
本预案未列出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单位职责和应对工作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