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页1 跳转到查看:580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新疆解除集资建房禁令 地厅级干部标准130平米

新疆解除集资建房禁令 地厅级干部标准130平米

     

      都市报讯 (记者祝慧容报道)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新疆从现在起可继续集资建房。

  据了解,2006年8月,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6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并对今年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进行了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集资建房价格按照建造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普通商品房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
  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住公房的职工,申请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的购房款数额退还。
  凡参加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应属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也可参加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按照住房困难户依次进行,优先满足申请集资建房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规划。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可以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异地调动和任职的干部职工退出原购房改房确实有困难或者在原单位参加了集资建房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执行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相关新闻:新疆全面清理违规集资建房
  都市报讯 (记者祝慧容报道)6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了解到,新疆今年下半年将对违规集资建房进行集中清理。
  记者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中看到,此次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经享受房改优惠售房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开发的;通过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违规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
  据了解,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分为三阶段进行。(来源:新疆都市报)

TOP

 

回复:新疆解除集资建房禁令 地厅级干部标准130平米

关于楼主提的这个信息很好,我也查了相关的一些信息!
集资建房
--------------------------------------------------------------------------------
http://www.soufun.com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8-2-28 18:22:00
  --------------------------------------------------------------------------------
 
集资建房是按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方法。政府、单位、个人的出资比例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房改当年成本价的30%。
单位参加集资建房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按成本价全额集资;二是按成本价部分集资。
所谓全额集资建房指按集资当年房改公布同类结构新房出售的成本价交纳集资款,超过部分按房改当年公布的市场价交纳集资款。明确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不得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全额集资房建成后,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部分集资建房是指交纳集资款占当年公布的房改成本价的30%以上,不足成本价全额集资的集资建房。部分集资建房的住房建成后产权属国家和单位所有,职工享有使用权。

广州房协对单位自建房政策提出异议:有失公平
    广州市单位自建房在被叫停多年之后,目前重新启动,并相继有广钢、广船等七家国企获批建设单位自建房,将以建筑成本价销售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此事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也表态:对政府提出的这项重大举措,一是不反对,二是不支持,三是建议政府统筹。

个人集资建房政府应该给个说法
时间:2007-1-22 16:32:00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周文龙
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在房价持续上涨、住房供求失衡的背景下,当前一些房价较高的大中城市个人集资建房势头发展很快。从实际情况看,个人集资建房确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中低收入老百姓住房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住房市场供应压力。但当前政府对个人集资建房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让个人集资建房健康发展,政府就应当给个人集资建房一个明确的“说法”,把它纳入政府工作规划,使之在政府严格监督管理之下有序进行。 
    其实我们国家早就有自上而下的住宅合作社系统,其所提供的合作建房服务无论目标宗旨还是实现形式,都与当前的个人集资建房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这些住宅合作组织的职能长期以来处于缺位状态。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比率都超过20%,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达到30%甚至更高。而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例近年来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6年全国竣工面积已不足新建住房总量的5%。即使是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偏大,或没有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中低收入群众手里,这挫伤了群众的热情,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正因为如此,群众才从心底真切期盼个人集资建房能够为他们带来福音,有人甚至将个人集资建房当成新一轮社会性“福利分房”。 
    但是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分配关系的差异。个人集资建房者一般都是中低收入的无房群体,有强烈的需求但无足够的购买力,所以应以收入水平为准入门槛;而单位福利分房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改善性需求,并且有能力实施福利分房的单位一般效益较好,职工收入多在中等收入以上水平,所以实际当中都以资历级别为分配标准。由此看来,个人集资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虽然个人集资建房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也有不利于集约化利用社会资源和能源的缺陷。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当前群众对个人集资建房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回避这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而是应该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体谅群众的困难,尽快拿出对个人集资建房的规范性办法。 
    当前很有必要将个人集资建房纳入住房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规划,并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有序进行,以确保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成果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个人集资建房的初衷之一就是还利于民,重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而不应如某省的省直机关那样,成为政府机关等借以建“低价高档”住宅的机会。所以在土地、工程、分配等环节,都应加强监管,一方面为中低收入人群的集资建房提供相应服务,另一方面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引发新的腐败问题

个人观点:以人为本的社会,应该把最合适的价格给最需要的人群,不是谁占了便宜谁吃了亏的问题!有问题,不合适,但不能说是政策不好!允许,但不提倡!一是不反对,二是不支持,三是建议政府统筹。
改变一切的不理想,改变不理想的一切

TOP

 

回复: 新疆解除集资建房禁令 地厅级干部标准130平米

香港商报6月24日特稿《“上海发展模式”该终止》:

    上海应该对这20年来形成的一整套城市发展模式进行反思。这种上海城市发展模式,在全国城市化的进程中被广泛效仿和推广,现在到了批判它的时候了。90年代以来,这种拆旧建新的上海模式正在被全国各地大中甚至小城市所效仿。这一模式,很容易推高房价,让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增加收入。伴随着上海模式流行全国的则是:拆迁矛盾全国化,恶性事件不绝于耳;城市发展费用剧增。无怪乎外国友人来到中国后惊呼,中国正在经历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拆迁之最。

    上海模式严重后果并不止于这些。考虑上海经济构成,传统制造业已基本被掏空,当年的400万产业工人早已不复存在。大批无业的上海人在工作日热衷于麻将和跳舞,他们通过拥有的房产出租生活,大大降低城市竞争力。

多听听资本家的声音,细想想我们的现状,“上海发展模式”该终止”,可以让我们更清醒地对待精河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TOP

 
1/1页1 跳转到
发表新主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