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有效保护公路路桥设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道路通行秩序,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就我县公路超限超载停车场和卸载场通告如下: 经核查,精河县城镇夏自生水泥销售点、精河县奥拓建材销售部两个点位,均具备停放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及执法处理等条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场所将作为公路超限超载流动监测执法的指定停车场和卸载场地。
凡经流动监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将被就近引导至上述指定点位接受处理。请广大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及超限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装载、安全行驶,共同维护良好的公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审核人:玛丽可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