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我县行政区内兰新线精河至阿拉山口增建二线工程K2339+681m—K2353+323m、K0+900m—K3+213m区段铁路安保区划定范围公告如下:
该段铁路为高速(普速)双(单)线铁路,铁路安保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普速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普速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普速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普速铁路为15米。具体范围如下:
行政区域 |
铁路起止里程 |
安保区线路形式 |
安保区范围: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米) |
精河县 |
K2342+100-K2342+500、K2343+800-K2344+600、K2346+400-K2348+200、K2349+800-K2351+600 |
单线右侧 |
(15) |
精河县 |
K1+900+K2+700 K1+900-K3+000 |
单线左侧 单线右侧 |
(15) (15) |
兰新线精河至阿拉山口段铁路建设单位(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勘界、绘制铁路安保区平面图、设立标桩工作。
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依法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特此公告。
精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审核人:罗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