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一轮第五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26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精河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未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二、整改时限
2025年10月31日前。
三、整改目标
按照要求开展精河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四、整改措施
2024年,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对园区原有环评进行了修编,并编制了《新疆精河工业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修编(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2025年1月16日取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新疆精河工业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修编(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审〔2025〕13号)。报告书已对精河工业园区上一轮规划及规划环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回顾性评价。
经单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书面请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了《关于申请认定〈新疆精河工业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修编(2024—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效于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复函》(新环环评函〔2025〕363号),同意我单位可摘取《报告书》有关内容形成上一轮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作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州的第二十六条整改任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滞后”的整改印证材料。
五、完成情况
现摘取《报告书》有关内容形成上一轮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作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自治州第二十六条整改任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滞后”的整改印证材料。
经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一致认为整改措施已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具备销号备案条件。
公示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8月31日。共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09-5339910
邮箱:jhgyyq2021@126.com
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095332140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