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族人民群众及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强林草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切实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有序推进春耕备耕,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行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林草湿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禁止实施下列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的行为:
㈠严禁毁林毁绿行为。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内非法采石、挖砂、取土、建坟;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或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且逾期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破坏公益林、天然林及古树名木;非法移植、采挖、收购、运输林木等。
㈡严禁破坏草原行为。包括: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导致草原退化;违法采挖草原野生植物、药材;未批先建、超范围占用草原,或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未及时恢复植被;在草原上非法挖砂、采石、取土、排放废弃物等。
㈢严禁破坏湿地行为。包括:非法开(围)垦、填埋、占用自然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排放、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湿地水系连通性;破坏湿地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挖砂、取土、采矿、捕捞;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湿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㈣其他违反林草湿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㈤森林防灭火。严禁在林草湿防火区内吸烟、点火取暖、野炊烧烤、点火照明、焚烧垃圾;严禁擅自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汽油、鞭炮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草湿防火区。
二、依法从严惩处,追究多重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县林草局、国有林管理局、自然保护区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并视情节追究以下责任:
㈠行政责任。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修复生态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恢复义务的,依法代为履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㈡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草原)、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
㈢纪法责任。违法行为人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的,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限期自查自纠,宽严相济处置
凡在精河县范围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于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县林草局、国有林管理局、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属地乡(镇、场)如实报告违法事实及整改计划;并在20个工作日内采取平整土地、补种复绿、恢复生态原状等整改措施,确保生态功能恢复到位。
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或者举报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㈡逾期不报告、不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阻碍执法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强化执法监管,鼓励社会监督
县林草局、国有林管理局、保护区将联合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场),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机制,全面落实林长制,采取无人机巡查、群众举报、网格化监管等方式,开展拉网式排查和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0909-5332280
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0909-2315210
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0909-7697651
博州三台国有林管理局:0909-2317798
博州精河国有林管理局:0909-5331138
现场举报:
可向辖区乡(镇、场)林草工作站,国有林管理局及保护区管护站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新疆甘家湖梭梭林国家自然
保护区管理局精河管理分局
博州三台国有林管理局
博州精河国有林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