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1-28

来源:精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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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是指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各级行政机关为信息处理费的执行主体。

二、行政机关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㈠项、第㈡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信息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县各行政机关应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名单方可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八、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九、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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