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8月26日,精河县水利局委托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承担了《新疆精河渠首除险加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的第一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疆精河渠首除险加固工程
2.建设地点:精河渠首位于精河上,距精河县20km,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2°54′57.96″,北纬44°24′10.44″。
3.主要工程内容与建设规模:本期建设内容为精河渠首改建工程,由1孔引水闸、1孔泄洪冲沙闸、2孔泄洪闸及上下游整治段组成,新建引水渠295m,配套新建372m2配套用房。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精河县水利局
建设单位联系人:陈主任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89******90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环评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818号
环评单位联系人:梁雪琼
环评单位联系方式:181******21
邮箱:357081173@q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表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协会网站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可下载本次公示提供的公众意见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公众提交意见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取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调查的时限:自本公告发布起10个工作日内(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2日)收到的公众意见有效。
审核人:其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