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精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博州精河工业园区盐化工产业区标准化厂房提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2〕488号)的要求,现对博州精河工业园区盐化工产业区标准化厂房提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博州精河工业园区盐化工产业区标准化厂房提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概况:项目厂址位于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北部方向。精河工业园区位于精河县连霍高速公路(精河段)沿线,是精河县重要的产业园区,是精河县工业发展的聚集区。精河化工产业集中区位于精河工业园区南侧约10公里处。
本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为400m3/d,事故应急池容积1400m3(有效容积1000m3),项目总占地面积2240m2。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格栅渠、化粪池、调节池、AAO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污泥池、设备间、事故应急池。
项目劳动定员2人。
本项目总投资2166.17万元。
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精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萨仁高娃
联系人电话:0909-5339910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蒋德磊
电话:0991-7987541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通过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对项目区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环境质量现状、区域污染源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通过对方案分析,对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项目分析,提出对环境影响有效的减缓措施。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在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要求,广泛征询公众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您是否支持本项目的建设?
2、您认为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主要影响是什么?
3、您认为项目建设是否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4、您认为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5、您认为总体而言项目的建设对本区域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本次公众参与本着知情、真实、平等、广泛、主动的原则,采用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收集公众意见及建议。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出您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有关的环保意见及建议。
七、公告说明
1、 公告不得少于10日,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应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2、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可同时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提出。
审核人: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