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告字[2021]4号
精河县托里镇恒益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A6MJK61
地址:新疆精河县托里镇伊克呼都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娜
身份证号码:413021****072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精河县托里镇恒益塑料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滴灌带生产线正常运行情况下,收集处理生产工艺有机废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使用。
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2021年3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3月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滴灌带厂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滴灌带厂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案件合议记录,并充分考虑到你厂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决定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静 张森 电话:7701919
地 址:精河县环保司法局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833300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2021年3月2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