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告字[2021]10号
新疆秉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MA77RP7F9L
地址:新疆博州精河县赛马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秉武
身份证号码:652722****102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有2020年7月1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2020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案件系统”中的“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静 张森 电话:7701919
地 址:精河县环保局、司法局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833300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