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环罚告字[2021]11号
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22686493697R
地址:精河县环城路东原茫丁乡轧花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建军
身份证号码:412724****112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日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执法人员在落实排污许可内容检查过程发现精河县环城热力有限公司202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连续五天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并未将此情况及时上报环保部门。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日《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表》、2021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线数据历史数据报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元)。
三、行政处罚告知的陈述及申辩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静 张森 电话:7701919
地 址:精河县环保司法局综合大楼 邮政编码:833300
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核人:阿斯哈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