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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调整精河县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日期:2024-12-13

来源: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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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调整精河县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保证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精河县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举行公开听证。

时间:2024年12月30日16:00时

地点:精河县党校综合楼住建局一楼东会议室

特此公告。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3日

 

精河县调整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方案

一、拟定具体项目

精河县城乡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

二、拟定的依据和理由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

《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4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7号)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TB/T5033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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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价的必要性

1.供水价格监管周期过长。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

2.供水企业长年亏损。以2023年为例,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收入1844万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收入280万元),总支出2205万元,净亏损360万元。主要支出包括:职工薪酬640万元、电费295万元、技术服务费44万元、药剂费474万元(不含财政划拨和药剂欠款)、水资源费67万元。2024年,因环保督察整改排污必须达标要求,县城及大河沿子、托里3个污水处理厂全年累计投入药剂费预计超过1200万元,企业净亏损预计超1000万元

3.日常维护成本高。县城及乡镇场供水主管网总长180公里,管线长范围广,农村供水主管网多为PVC材质,爆管事件多发频发。近三年公司陆续为居民免费更换物联网水表近3万块,约1000万元,由公司承担。三个污水处理厂一年的药剂费用约1200万元,污水处理设备日常的维修改造费用约150万元。中水库日进水量7千立方米,中水泵春、夏、秋三季昼夜使用,故障频发,中水仅用于灌溉周边500亩绿化,无法完全消耗,且未收费。

(三)调价论证情况

2024年4月1日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召开精河县供水、污水处理费政府定价成本监审集中审核会,精河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等9个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对《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监审报告》、《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成本监审报告》进行集中审议,与会人员充分交流讨论并发表意见,会议通过了新疆合丰会计事务所对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供水、污水处理费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三、博州各县市收费标准相比较

周边部分县市自来水水价对比表元/m³

序号

城市

名称

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殊用水

其它(消防、绿化)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

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格

调价时间

机关

非工业

经营性

工业锅炉

建筑用水

1

博乐市

2.24

3.33

3.33

3.33

3.33

12.96

1.55

0.06

1.43

3.73

2023年8月1日实行

2

温泉县

1.5

3.97

3.97

3.97

3.97

4.97

1.47

0.12

1.55

3.17

2018年1月

3

阿拉山口市

1.76

2.2

2.2

2.2

2.2

——

0.98

0.12

1.43

3.18

2024年8月1日

4

精河县

1.63

2.16

3.27

3.27

2.4

6.9

0.98

0.12

1.14

2.89

2018年1月1日

四、拟定调整方案

通过对供水成本的测算,依照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原则,考虑到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广大用户的承受能力,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对城乡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方案如下:

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63元/㎥,拟调整为2.02元/㎥;行政机关、非工业锅炉用水2.04元/㎥,经营性、工业锅炉用水3.15元/㎥,建筑用水1.26元/㎥,拟调整为3元/㎥;消防、绿化用水0.98元/㎥,拟调整为1元/㎥;特种用水7.02元/㎥,拟调整为9.7元/㎥。

现行污水处理费为1.14元/㎥,调整为居民1.65元/㎥,非居民1.92元/㎥,特种行业2.8元/㎥。

最终到户水价=分类水价+污水处理费。

第一阶梯居民到户水价:2.02+1.65=3.67元/㎥

第一档非居民到户水价:3+1.92=4.92元/㎥

第一档特种行业到户水价:9.7+2.8=12.5元/㎥

绿化、消防用水1元/㎥。

为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调整的水价按两年分步实施到位。即:2025年执行到户水价标准为2.89元/㎥,2026年执行到户水价标准与普通居民持平。

五、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政策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节水机制的形成。供水价格的提高,可以促进全社会不断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使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的水资源,进一步强化全民的节水和环保意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供水企业的经营困难,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供水,拟对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

六、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对城镇居民生活的影响分析

目前精河县城区居民每人每月平均用水3m³,生活用水到户价格调整为3.67元/m³后,每月水费支出11.01元。比较现行价格2.89元/m³,调整后每月水费支出增长2.34元。不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太大影响。

(二)对工商企业的影响分析

2022年全年,精河县全年全部工业企业增加值完成17.7亿元,比上年增长8.8%,其中,精河县地方28家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10.87亿元,同比增长16%,分轻重工业来看,轻工业增加值实现4.83亿元,同比增长11.7%;重工业增加值实现6.04万元,同比增长19%。其中,采掘业增加值0.85亿元,同比增长2倍,制造业完成增加值8.98亿元,同比增长9.3%;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完成增加值0.49亿元,同比下降16.3%。限制类行业面对的高水价会很大程度上减少其用水需求,同样对于其他行业用水需求也有抑制的作用,在保持居民用水需求变动量有限的前提下,针对限制类产业施以高水价有助于提高节水效率。同时施以差别化水价可以减少高排放产业的排污,抑制用水量的激增,还可以有效降低社会总体污染物排放水平,并抑制居民用水量的增加。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经评估,分析报告中采用的风险等级评判方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运用是恰当的,评判的结果基本合理。通过采取社会稳定风险预防、化解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社会稳定风险因素造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概率或风险影响损失后果均有所下降,使得单因素风险程度有所采取措施前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分析判断,见表2.4-1。

表2.4-1 采取措施前后因素风险趋势变化表

序号

风险因素

风险概率

影响程度

风险程度

采取措施前

采取措施后

采取措施前

采取措施后

采取措施前

采取措施后

1

政策规划和审批风险

很低13.3%

很低

≤10%

较小影响(30%)

较小影响(30%)

微小3.99%

微小

3%

2

技术和经济方案风险

较低

35%

较低

21%

中等影响(50%)

较小影响(30%)

一般17.5%

较小6.3%

3

经济社会影响风险

中等43.75%

较低

30%

中等影响(60%)

中等影响(50%)

一般26.25%

较小

15%

4

群众接受度风险

较低

40%

较低

30%

较大影响(80%)

较大影响(80%)

一般

32%

一般

24%

5

质量安全风险

较低

33%

很低

15%

较小影响(30%)

较小影响(30%)

较小9.9%

较小4.5%

6

媒体舆论导向风险

较低

30%

较低

21%

较小影响(30%)

较小影响(30%)

较小

9%

较小6.3%

备注

1.风险概率(p),按照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将风险概率划分为五个档次:很高(概率在81%-100%)、较高(61%-80%)、中等(41%~60%)、较低(21%~40%)、很低(0%~20%),可依据经验或预测进行确定;

2.影响程度(q),按照风险发生后对项目的影响大小,划分为五个影响等级:严重(定量判断标准81%~100%)、较大(61%~80%)、中等(41%~60%)、较小(21%~40%)、可忽略(0%~20%)。

3.风险程度(R),可分为:重大(定量判断标准为:R=p×q>64%)、较大(R=p×q>36%)、一般(R=p×q>16%)、较小(R=p×q>4%)、微小(定量判断标准为:R=p×q≧0%)五个等级。

经评估采取措施后的拟建项目综合风险指数,见表2.4-2。

表2.4-2 采取措施后的拟建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评价表

风险因素

权重

风险程度(R)

风险指数

微小

较小

一般

较大

重大

W

I

R1

R2

R3

R4

R5

T=I×R

政策规划和审批风险

5%

3%





0.0015

技术和经济方案风险

10%


6.3%




0.0063

经济社会影响风险

25%


15%




0.0375

群众接受度风险

35%



24%



0.084

质量安全风险

12.5%


4.5%




0.005625

媒体舆论导向风险

12.5%


6.3%




0.007875

∑I×R







0.1428

备注栏

风险程度(R),可分为:重大(定量判断标准为:R=p×q>64%)、较大(R=p×q>36%)、一般(R=p×q>16%)、较小(R=p×q>4%)、微小(定量判断标准为:R=p×q≧0%)五个等级

对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重新综合判断,评判项目整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评估单位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对《精河县城乡供水及污水处理水价调整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过程及结论,见表2.4-3。

表2.4-3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表

评估

内容

指标

给分分值

评分

备注说明

合法性(15)

法定前置要件是否齐备

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批是否通过(●)

5

不涉及

审批主体合法性

各前置要件的审批机关、项目审批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5

水价调整方案裁定前置要件的审批机关具有法定权限。

审批程序合法性

审批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

审批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合理性(30)

社会参与度

受影响居民对项目的了解程度:绝大部分居民有所了解(2);少部分居民有所了解(1);只有个别居民了解(0)

2

本方案进行了张贴及网络公示,并进行公参调查,大部分人对工程有所了解。

项目的社会影响

项目造成的失业人数:未造成或造成极少数居民失业(2);造成少量居民失业(1);造成大量居民失业(0)

2

本方案未造成居民失业。

项目引起的居民收入变化程度:项目引起少量居民收入显著下降(3);项目引起大量居民收入显著下降(0)

2

本方案对当地居民收入无影响。

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风险:项目引发交通拥挤或中断的概率低(1);项目引发交通拥挤或中断的概率高(0)

1

不涉及

项目引起的流动人口增加程度:项目引起少量流动人口增加(1);项目引起大量流动人口增加(0)

1

不涉及

公共活动空间满意度:大多数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多数居民反对(0)

2

本工程不影响公共活动空间。

绿化设施变化或生态环境改变满意度:大多数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多数居民反对(0)

2

本工程不影响居民的绿化设施。

废气、噪声、粉尘等污染影响度:大多数居民满意(3);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多数居民反对(0)

2

不涉及。

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满意度

拆迁方案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4);少部分居民满意(2);大部分居民反对(0)

4

不涉及。

补偿标准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5);少部分居民满意(2);大部分居民反对(0)

5

不涉及。

补偿资金到位情况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5);少部分居民满意(2);大部分居民不满意(0)

5

不涉及。

可行性(25)

项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适应度

适应程度高(3);适应程度低(1);基本不适应(0)

3

本工程的适应程度较高。

资金筹措和保障方案

资金筹措和保障方案的可行性:完全可行(3);基本可行(1);不可行(0)

3

不涉及。

项目支持度

部门支持度:完全支持(2);有部分部门不支持(1);大多数部门不支持(0)

2

本工程是民生工程,部门完全支持。

基层支持度:完全支持(4);有部门不支持(2);大多数不支持(0)

2

通过对沿线各县市的基层组织的走访,基层支持度较高。

居民支持度:大部分居民理解支持(5);少部分居民理解支持(2);大部分居民反对(0)

2

在被调查的45人中,支持的25人,占55.56%,无所谓的11人,占24.44%,反对人员9人。

公共配套服务满意度

商业设施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1

本工程不影响公共配套服务。

教育设施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1

本工程不影响公共配套服务。

医疗设施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1

本工程不影响公共配套服务。

社区建设满意度:大部分居民满意(2);少部分居民满意(1);大部分居民反对(0)

1

本工程不影响公共配套服务。

可控性(30)

社会反应度

信访发生程度:未发生(8);发生零星上访(4);发生大规模上访、集访(●)

6

方案实行区域未发生信访问题。

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未发生(8);发生小规模群体性事件(3);发生重大、特大群体性事件(●)

3

本工程牵涉到的个人利益较多,较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舆论反应度

社会民意调查情况:社会民意支持度高(3);社会民意支持度低(1);引发大规模社会负面影响(0)

3

根据公参调查,本工程社会民意支持度高。

互联网反应度:基本没有负面舆论(3);引发少量负面舆论(2);引发大量负面舆论(0)

3

根据已经在网上公示的项目信息,未收到单位或个人对本工程的意见。

风险可控度

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工作充分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5);未制定相关措施和预案(●)

4

项目单位制定了初步的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项目自身安全管理产生的风险: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执行力较强(4);不完善的管理制度执行力较差(0)

3

一般供水公司单位内部管理较为规范,且整体为机械化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度: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3);未开展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0)

2

宣传解释力度较充分。

总分合计

83

低风险

注:1、本指标体系表为参考表,评估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指标中做标记的指标为一票否决,即只要该指标不合格即认为存在高风险;

3、本指标体系采用得分法计分,分值越高说明风险越小;

4、采用本指标体系的得分风险等级划分建议为:80分以上为低风险;60-79分为中风险;

60分以下为高风险。

通过以上评估,可以得知,本项目总得分为83分,超过80分,本次评估评判为低风险。


关于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监审

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委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对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阜清源水务公司”)于1989年成立,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36.11万元,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652722229431132K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新萍。法定地址:精河县团结南路4号,经营范围:精河县城供水、污水处理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五金产品零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仪器仪表销售,水染污治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安阜清源水务公司管理经营三个污水处理厂,分别是精河污水处理厂、大河沿子污水处理厂、托里污水处理厂,均由政府出资投入。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生物处理+速分生化+二沉纤维滤池+消毒+巴氏计量;出水达到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排放标准。因大河沿子污水处理厂、托里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始收费,本次成本监审报告是对精河污水处理厂的定价成本进行监审。2022年,安阜清源水务公司在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下,将三个污水处理厂交由第三方新疆百拓怡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运营,本次审核2022年费用中包含第三方数据。精河污水处理厂定员21人。其中:在职员工12人,第三方运营公司9人。

精河县污水处理厂位于精河县茫丁乡五棵树村二组以南300米处,东南侧距精河县城约3.5千米处,东南距现有污水处理氧化塘约2千米,东距精河约50米。占地面积约56.89亩,排水管网61.3公里,污水老旧管网7.85公里。于2012年12月23日开工建设,设计规模1.5万立方米/日,处理工艺为A²0工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格栅间、配水井、旋流沉砂池、A²/0反应池、二沉池、消毒池、污泥脱水间及蓄水池等;新建排水管道约8778米,尾水利用管网4500米。处理规模为为1.5万立方米/日。项目总投资73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8万元。

三、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新发改规〔2024〕3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规〔2021〕20号);

(七)被审单位提供的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四、成本监审程序

(一)发放成本监审通知书。2024年1月13日,给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对监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报送资料。2024年2月4日,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合丰会计事务所报送成本监审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成本资料。

(三)资料初审。2024年2月8日完成资料初审。

(四)实地审核。2024年2月9日-2月29日,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新疆合丰会计事务所听取了项目单位的汇报,对经营成本报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取证,资料不全的,要求项目单位进行补充。

(五)集体审核。2024年4月1日,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成本监审数据进行集体审核,会议一致通过了本报告中的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2024年4月1日,监审组起草《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及时向项目单位征求意见。

(七)2024年4月1日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五、2020年—2022年污水处理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核定

精河县污水处理厂截止2022年底,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1,566,308.78元,其中: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620,000.00元。2020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640,789.43元,2021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616,096.36元,2022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97,726.34元。企业在财务核算中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监审中,鉴于企业实际计提的年折旧额没有突破《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中按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年折旧额上限,本次成本监审中对其固定资产折旧费据实核定。但是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1、核减政府补助无偿投入固定资产620,000.00元的折旧费,三年合计20,500.12元,其中:2020年核减2,000.04元,2021年核减2,000.04元,2022年核减16,500.04元。

2、核增折旧费58,292.22元,其中:将2021年11月水泵软启动器、硬盘录像机从主营业务成本-材料调入固定资产核算,核增2021年折旧费55.55元 ;2022年安阜清源水务公司在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下,将三个污水处理厂交由第三方新疆百拓怡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运营,本次核增折旧费58,236.67元(原因:调增第三方将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及车辆392,220.00元一次性计入修理费核算,调增固定资产,调减主营业务成本-修理费,补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费核增核减相抵后,2020年固定资产折旧为638,789.39元,2021年固定资产折旧为614,151.87元,2022年固定资产折旧为639,462.97元。

依据《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前两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60%的(设计量540万立方米/年),两年后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设计污水处理量75%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核定的费用乘以60%(75%)的比重计算。按三年负荷率分别为48.72%、58.87%、44.75%,核定2020年至2022年三年固定资产折旧分别为383,273.63元、368,491.12元、383,677.78元,三年分别核减255,515.76元、245,660.75元、255,785.19元。核减后三年平均数为378,480.85元。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未发生相关费用支出。也未提供与此相关的会计账册或说明。

(三)运行维护费

1、污水处理生产成本

①药剂费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共发生药剂费3,760,500.00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624,600.00元,2021年发生额为950,100.00元,2022年发生额为2,185,800.00元。据统计污水处理厂药剂费社会公允成本指标约0.05-0.15元/m³,按此标准,取0.15元/m³测算。经查阅审核会计账册,2020核减229,948.70元、2021年核减473,287.22元,2022年核减1,823,353.08元。核减的原因为:由于污水处理工艺落后,为使处理后的污水达到环保要求,加大投入使用药剂处理污水已达到环保要求,且2022年污水处理厂交由第三方新疆百拓怡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运营,清源水务公司和第三方都在使用药剂,致使药剂量超社会公允成本指标而核减。核减后三年平均数为411,303.67元。

②动力费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共发生电费2,483,219.98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704,808.63元,2021年发生额为831,423.39元,2022年发生额为946,987.96元。经查阅审核会计账册按申报值据实核定,三年平均数为827,739.99元。

③水费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2021年企业申报值为0元,2022年企业申报值76,917.42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会计账册中并未单独支付和记录该项经济业务(企业水费采用计入动力费-水电费核算),本次核减76,917.42元。

④修理费的核定

修理费: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维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大修理费采取摊销方式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维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根据《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资产,以及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资产)年末原值的2.5%。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在成本中发生修理费为578,793.86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61,573.00元,2021年发生额为39,002.40元,2022年发生额为478,218.46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2020年、2021年按申报值据实核定,2022年核减修理费用392,220.00元。核减的原因:2022年安阜清源水务公司在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下,将三个污水处理厂交由第三方新疆百拓怡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第三方将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及车辆392,220.00元一次性计入修理费核算,调减修理费调增修计入固定资产核算。核减后三年平均62,191.29元。未超过上限,按申报值据实核定。

⑤机物料消耗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共发生40,274.28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14,142.41元,2021年发生额为26,131.87元,2022年发生额为0元。经查阅会计账册,按申报值据实核定,三年平均数为13,424.76元。

⑥检测检验费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共发生1,039,730.00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746,780.00元,2021年发生额为202,950.00元,2022年发生额为90,000.00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2020年核减91,164.00元(核减原因:属于2017年、2019年的费用,不属于本期),2021年核增197,050.00元,2022年核增310,000.00元,核增的原因: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合同将应付未计入成本的检测检验费核增。核增核减相抵后,三项合计核增415,886.00元,经审核,三年平均数为485,205.33元。

⑦低值易耗品摊销:企业未申报此项成本费用,也未提供与此相关的会计账册或说明。

⑧人工费的核定

2020年至2022年精河污水处理厂职工人数平均为21人,2020年精河污水定员21人;2021年定员22人;2022定员21人。其中:污水处理厂在职员工12人,第三方运营公司9人(在职员工4人,临时工5人)。

1)企业职工实际人数以三年期末工资汇总表中所列人员数量核定,同时不得超过建设部《城市河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规定的人员上限。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较低值,职工资总额按照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计。经查,精河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V类,核定的处理级别为一级,按此标准确定岗位定员为25-7人(万m³.d)。企业提供2020年职工人数为21人、2021年度职工22人数,2022年职工人数为21人,岗位定员来超出限定标准,所以据实核定。

2)精河污水处理厂职工薪酬2020年至2022年共发生3,164,695.10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955,812.18元,2021年发生额为1,069,416.66元,2022年发生额为1,139,466.26元。经审核,2020年核减26,365.85元。核减的原因为:①发放下沉补助、双倍工资5,365.00元,②疫情购羊肉1,776.00元,③发放2017.4-2019.2访惠聚跨期工资11,108.80元,④补兰昌宏2015年1-6月养老保险费1,236.09元,⑤环保专网业务费18,000元/年合同期限2018.10.1-2021.9.31,本次期限为2019.10.1-2020.9.30,调减1500*3=4500.00元⑥其他3400.00元,⑦缺勤扣款,直接冲减成本-1,020.04元,本次调增;2020年按申报值据实核定;2022年核减7000元。核减的原因为:2022年在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下,三个污水处理厂交由第三方新疆百拓怡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归属于2021年工资发生额核减。核减后三年平均数为1,043,776.42元。

3)社会保障费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共计560,623.42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102,678.61元,2021年发生额为237,088.17元,2022年发生额为220,856.64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三年平均社会保障费未超过精河县统计局发布的精河县在岗职工年平均标准,按申报值据实核定。三年平均数为186,874.47元。

4)职工福利费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职工福利费发生额共计56,407.00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19,204.00元,2021年发生额为21,098.007元,2022年发生额为16,105.00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三年平均福利费发放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标准,按申报值据实核定,三年平均数为18,802.33元。

⑨其它相关费用(办公费及车辆费用)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办公费及车辆费用共计164,609.56元,其中:2020年发生额为26,790.42元,2021年发生额为124,877.42元,2022年发生额为12,941.72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2021年核减13,800.00元(核减的原因:药池工程款总造价33,000.00元,应按5年摊销,核减9,800.00元;购水泵软启动器、硬盘录像机调固定资产核算,核减4,000.00元),2020年、2022年按申报值据实核定。核减后三年平均数为50,269.85元。

2、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未发生污泥处理成本,企业未申报此项成本费用,也未提供与此相关的会计账册或说明。

3、期间费用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精河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生产与供应,期间费用包括供水和污水的共同的费用,我们按供水收入和污水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分摊期间费用,2020年至2022年三年污水占期间费用的比重分别为:21.46%、20.98%、21.65%。分摊比例见下表:

项目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主营业务总收入

9,577,593.54

9,839,155.00

10,452,017.26

其中:污水收入

2,055,388.24

2,064,174.07

2,263,222.38

1:0.74元/方

6,670.05

1,711.35

13.65

2:1.14元/方

2,048,718.19

2,062,462.72

2,263,208.73

污水占期间费用的比重

21.460%

20.979%

21.653%

①管理费用的核定

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取暖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车辆使用费、邮电通讯费、咨询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不含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三年申报值1,702,848.63元,其中:2020年为258,463.09元,2021年为330,936.58元,2022年为1,113,448.96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2020年核减9,878.12元,2021年核增35,841.76元。2022年核减721,006.96元,核减的原因为扣除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和2020年至2022年三年污水占期间费用的比重确认应分摊的费用。核增核减相抵后,三年合计核减695,043.32元。2020年至2022年审核认定值为1,007,805.31元,其中:2020年为248,584.97元,2021年为366,778.34元,2022年为392,442.00元。核增(减)后三年平均数为335,953.10元。

费用分摊明细表

项目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合计

三年平均

1.管理费用(综合办)

1,207,962.05

1,450,299.50

2,135,456.78

4,793,718.33

1,597,906.11

减:工资

953,204.32

1,052,365.97

1,795,139.67

3,800,709.96

1,266,903.32

折旧费

0.00

33,984.90

28,067.00

62,051.90

20,683.97

摊销

3,402.00

3,402.00

2,418.17

9,222.17

3,074.06

待分配的管理费用

251,355.73

360,546.63

309,831.94

921,734.30

307,244.77

2.待分配主营业务成本-管网办

906,987.85

1,387,750.18

1,502,544.35

3,797,282.38

1,265,760.79

分配率(%)

21.460%

20.979%

21.653%

-


分摊后管理费用(综合办)

53,941.90

75,639.73

67,089.31

196,670.94

65,556.98

分摊后主营业务成本-管网办

194,643.06

291,138.61

325,352.70

811,134.37

270,378.12

合计

248,584.97

366,778.34

392,442.00

1,007,805.31

335,935.10

②财务费用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三年申报值3753.99元,其中:2020年为0元,2021年为3753.99元,2022年为0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按企业账面值据实核定,2020年核增1,180.68元,2021年核减130.16元。2022年核增12,456.69元。核增核减相抵后,三年合计核增9,753.22元,三年平均数为-3,251.07元。

③销售费用的核定

根据《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销售费用不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三年申报值1,075,686.65元,其中:2020年为488,338.69元,2021年为587,347.96元,2022年为0元。根据《自治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全部核减。

4、价内税金的核定

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至2022年三年申报值0元,经查阅会计账册,按企业账面值核定。2020年至2022年共计38,296.70元,其中:2020年为12,332.33元,2021年为12,385.04元,2022年为13,579.33元。三年合计核增38,296.70元,三年平均数为12,765.57元。

六、污水处理总量的核定结论

根据企业申报资料显示,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年污水处理量为2,631,008.70m³、2021年污水处理量为3,178,751.90m³、2022年污水处理量为2,416,312.80m³,三年平均污水量2,742,024.47m³。依据《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年污水处理量=各厂污水量之和”,因大河沿子污水处理厂、托里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始收费,本次成本监审是按精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为依据,三年平均数为2,742,024.47m³。

七、特别事项说明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经营三个污水处理厂,分别为精河污水处理厂、大河沿子污水处理厂、托里污水处理厂,均由政府出资投入,因大河沿子污水处理厂、托里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始收费,本次成本监审的是精河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成本费用。2022年安阜清源水务公司在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下,三个污水处理厂交由第三方新疆百拓怡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运营,本次审核2022年费用中包含第三方成本费用。

八、成本监审结论

经成本监审,精河污水处理厂2020-2022年年均污水定价总成本为3,326,424.51元,按照《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的2020-2022年年均污水处理总量为3,046,693.85m³,扣减处理杂水量10%后年均污水处理总量为2,742,024.47m³,2020-2022年年均缴纳义务人用水总量为1,922,150.86m³,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为:1.73元/m³。

污水处理单位定价成本=∑核定污水处理经营者定价成本÷∑核定缴纳义务人用水量=3,326,424.51元÷1,922,150.86m³=1.73元/m³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完成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项目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与项目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定价机关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精河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核定表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

精河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定价

成本监审核定表

单位:元,㎥,元/㎥

项 目

上报数三年平均

核减(增)数

核定数三年平均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618,204.04

257,515.80

247,605.24

214,048.56

378,480.85

(一)生产性资产折旧

618,204.04

257,515.80

247,605.24

214,048.56

378,480.85

(二)管理性资产折旧






二、无形资产摊销






三、运行维护费

4,902,686.63

834,543.72

829,028.22

2,709,374.81

3,445,037.71

(一)污水处理生产成本

3,975,256.87

347,478.55

290,037.22

1,989,490.50

3,099,588.12

1.药剂费

1,253,500.00

229,948.70

473,287.22

1,823,353.08

411,303.67

2.动力费

827,739.99




827,739.99

3.水费

25,639.14



76,917.42

0.00

4.修理费

192,931.29



392,220.00

62,191.29

5.监测检验费

346,576.67

91,164.00

-197,050.00

-310,000.00

485,205.33

6.机物料消耗

13,424.76




13,424.76

7.低值易耗品摊销

-




0.00

8.人工费

1,260,575.17

26,365.85

-

7,000.00

1,249,453.22

(1)职工薪酬

1,054,898.37

26,365.85


7,000.00

1,043,776.42

(2)社会保障费

186,874.47




186,874.47

(3)工会经费

-




0.00

(4)职工福利费

18,802.33




18,802.33

(5)职工教育经费

-




0.00

(6)解除与劳动关系补偿费

-




0.00

(7)劳务支出

-




0.00

9.其他(办公及车辆费)

54,869.85


13,800.00


50,269.85

(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

-




0.00

(三)期间费用

927,429.76

499,397.50

551,376.04

733,463.64

332,684.03

1.管理费用

567,616.21

9,878.12

-35,841.76

721,006.96

335,935.10

2.财务费用

1,251.33

1,180.68

-130.16

12,456.69

-3,251.07

3.销售费用

358,562.22

488,338.69

587,347.96


0.00

(四)价内税金

-

-12,332.33

-12,385.04

-13,579.33

12,765.57

四、总成本

5,520,890.67

1,092,059.51

1,076,633.46

2,923,423.37

3,823,518.56

五、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741,666.67

-

140,717.86

593,000.00

497,094.05

(一)财政补助

741,666.67


140,717.86

593,000.00

497,094.05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

-




0.00

六、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

4,779,224.01

1,092,059.51

935,915.60

2,330,423.37

3,326,424.51

七、污水处理总量

2,742,024.47

-

-

-

2,742,024.47

(1)污水处理出水总量

3,046,693.85




3,046,693.85

(2)扣减处理杂水量

304,669.39




304,669.39

(3)污水处理总量

2,742,024.47




2,742,024.47

八、缴纳义务人用水总量(销量)

1,922,989.20

2,515.01



1,922,150.86

九、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污水处理量)

2.48




1.23

十、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缴纳义务人用水总量)

2.93




1.73

污水处理定价三年单位成本(缴纳义务人用水总量)

2.47



税金

0.08



含税价

2.55


1.73

*上表中“负号”表示核增

关于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我委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对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定价成本。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1989年成立,属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36.11万元,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652722229431132K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新萍。法定地址:精河县团结南路4号,经营范围:精河县城污水处理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五金产品零售,阀门和旋塞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仪器仪表销售,水染污治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精河县城乡一体化水厂位于下天吉水库下游2.55公里处,城乡一体化水厂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352.55平方米,于2016年9月开工建设,并于2020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日处理能力6.5万m³/天,有配水井1座、网格絮凝沉淀池2座、翻板滤池1座、清水池2座。建设综合楼1栋,占地928平方米。供水覆盖精河城镇、公铁物流园、工业园区、茫丁乡、托里镇、大河沿子镇、八家户农场、阿合其农场等五个乡镇场及部分社区村队。

精河县二水厂于2005年建成,占地面积约9.53万平方米,位于县城和平路以南皇宫南村4.5公里处,共有6口深水井,3座清水池,容量分别为2000立方米、4000立方米、12000立方米,日供水能力达到2.2万立方米,供水覆盖县城区及工业园区。

三、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新发改规〔2024〕3号)

(六)《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令第45号);

(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7号);

(八)被审单位提供的财务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四、成本监审程序

(一)发放成本监审通知书。2024年1月13日,给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成本监审通知书,并对监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报送资料。2024年2月4日,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新疆合丰会计事务所报送成本监审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成本资料。

(三)资料初审。2024年2月8日完成资料初审。

(四)实地审核。2024年2月9日-2月29日,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新疆合丰会计事务所听取了项目单位的汇报,对经营成本报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取证,资料不全的,要求项目单位进行补充。

(五)集体审核。2024年4月1日,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成本监审数据进行集体审核,会议一致通过了本报告中的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2024年4月1日,监审组起草《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及时向项目单位征求意见。

(七)2024年4月1日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五、2022年供水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与城镇供水成本相关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8,298,884.02元;农村供水成本相关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6,592,761.85元。因安装水表,城镇供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32,915,885.00元,农村供水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3,750,000.00元。2022年固定资产折旧账面计提合计16,593,714.56元,其中:城镇供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1,436,326.23元;2022年农村供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157,388.33元。

企业在财务核算中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本次成本监审按照《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年折旧额上限监审。

固定资产折旧费成本监审,核减共计10,312,326.23元,其中:核减城镇供水金额为7,242,363.73元,核减农村供水金额为3,069,962.50元;核增城镇供水金额为3,864,928.27元。确认核增核减后固定资产折旧10,146,316.61元。

1、城镇供水核减原因

①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不纳入核定范围: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受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部分等。将政府划拨给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62,431.66元所计提的折旧17,342.00元进行核减。

②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项:供水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折旧年限高于规定的折旧年限,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供水企业实际折旧年限核定。不能回收的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零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3%-5%核定,企业未按残值率确定残值核减金额为16,292.98元。

③将未按照监审办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城镇供水上报水表安装3,7300.00套,金额32,915,885.00元,按照3年进行折旧,2022年计提折旧额为10,971,961.67元。经审核,需安装水表44,021.00块,已完工率为55%,经施工单位提供的组价金额为41,053,450.00元,按照规定折旧年限为6年,2022年计提折旧金额为3,763,232.92元。核减折旧7,208,728.75元。

2、城镇供水核增3,864,928.27元的原因

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项: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照账面价值一定比例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金额为122,050,366.45元,按照规定核增折旧3,864,928.27元。

3、农村供水核减原因

将未按照监审办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上报水表安装25,000.00套,金额13,750,000.00元,按照3年进行折旧,2022年计提折旧额为4,583,333.33元。经审核,实际安装水表31,150.00块,经施工单位提供的组价金额为16,509,500.00元,实际完工率为55%,按照规定折旧年限为6年,2022年计提折旧金额为1,513,370.83元。核减折旧3,069,962.50元。

(二)外购成品水费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共发生外购成品水费4,042,940.00元,经查阅会计账册,按申报值据实核定。

(三)动力费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发生电费1,849,706.03元,其中城镇供水发生电费1,379,733.45元,农村供水发生电费469,972.58元。经审核,城镇供水核减7.9元,核减的原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确认核减后电费1,849,698.13元。

(四)材料费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发生材料费1,849,706.03元,其中城镇供水发生材料费517,694.40元,农村供水发生材料费160,768.21元,经查阅会计账册,按申报值据实核定。

(五)修理费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发生修理费171,224.00元,其中城镇供水发生修理费54,514.00元,农村供水发生修理费116,710.00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修理费最高原值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未超过上限,经审核,农村供水核减20,300.00元,核减的原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确认核减后修理费150,924.00元。

(六)人工费的核定

1、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2年平均职工人数为78人,其中城镇供水41人,农村供水37人。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人工费,职工人数一般按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结合实际核定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供水企业监审期间最末1年实有在岗职工人数超过规定标准上限的,按规定标准上限核定,实有在岗职工人低于规定标准上限的,据实核定。经核定,2022年城镇供水日生产能力为2.87万方,核定人员上限为43人;农村供水日生产能力为0.62万方,核定人员上限为10人。

2、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薪酬2022年发生5,081,770.51元,其中:城镇供水职工薪酬3,171,708.30元,农村供水职工薪酬1,910,062.21元。经审核查阅会计账册,城镇供水本次核减216,741.40元,核减原因:不属于当期费用。农村供水本次核减1,431,506.74元,核减原因:核定人员减少1,393,829.18元、不属于当期费用核减金额37,677.56元。确认核减后人工费3,433,522.37元。

3、社会保障费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共计1,338,170.89元,其中:城镇供水发生1,005,614.90元,农村供水发生332,555.99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供水企业监审期间最末1年实缴基数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未超过上限,经查阅会计账册,按申报值据实核定。

4、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发生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234,315.07元,其中:城镇供水发生167,383.91元,农村供水发生66,931.16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供水企业监审期间最末1年实缴基数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未超过上限,城镇供水本次核减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1,659.08元,核减原因:不属于当期费用。农村供水本次核减福利费7,943.00元,核减原因:不属于当期费用核减金额7,943.00元。确认核减后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224,712.99元。

(七)其他运营费用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精河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生产与供应,其他运营费用包括供水和污水的共同的费用,按供水收入和污水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分摊其他运营费用,2022年城镇供水占其他运营费用的比重为67.03%。(主营业务总收入10,452,017.26元,自来水收入7,006,343.37元)

1、管理费用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发生管理费用1,271,973.03元,其中:城镇供水发生1,119,177.56元,农村供水发生152,795.47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经审核,城镇供水管理费用核减金额为670.33元,农村供水管理费用核减金额为7,706.00元,合计核减8,376.33元,核减原因:核减不属于当期费用。

2、价内税金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申报值0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监审期间年度最末1年实际发生费用核定。经核定,其中:城镇供水核增21,019.03元,农村供水核增0元。

3、其他费用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发生其他费用671,756.94元,其中,城镇供水发生490,279.88元,农村供水发生181,477.06元。根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按照监审期间年度平均水平或适当参考监审期间变化,需剔除不合理因素核定。

经审核,其他费用合计核减448,542.49元。其中:城镇供水其他费用核减金额为447,215.56元,核减原因为不属于当期费用5,094.54元、不合理费用水资源费442,121.02元;农村供水其他费用核减金额为1,326.93元,核减原因为使用不合规定票据。

(八)管网漏损率的核定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为9.80%,农村供水管网漏损率28.33%。本次核定按照《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中一级评定标准10%计算。

六、供水量的核定结论

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的供水量为12,755,395.00m³,其中:城镇供水量为10,478,395.00m³,农村供水量为2,277,000.00m³。经审核,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的规定,核定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年供水量11,479,855.50m³,其中城镇供水量核定值为9,430,555.50m³,农村供水量核定值为2,049,300.00m³。

七、特别事项说明

由于精河县城乡一体化水厂于2020年试运行,2022年开始西线供水,各项指标正常运行,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此次以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核算主体,四个农村水厂虽未合并账套,本次核算已并入农村供水成本,2020年-2021年不能实际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2020年-2021年度核算的水价单位成本应仅为参考,以2022年企业实际发生数作为年度成本监审年份。

八、成本监审结论

经监审,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供水定价总成本为23,440,077.78元,其中:城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9,362,661.94元,农村供水定价总成本为4,077,415.84元。按照《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核定的供水量为11,479,855.50m³,其中:城镇供水量为9,430,555.50m³,农村供水量为2,049,300.00m³。单位定价成本为2.04元/m³。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成本资料完成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项目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与项目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定价机关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供水成本核定表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供水

成本核定表

单位:元,立方米,元/立方米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减)数

核定数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1

16,593,714.56

-6,447,397.95

10,146,316.61

二、无形资产摊销费

2

-

-

-

三、运行维护费

3=4+...+9

15,418,319.09

-2,124,557.91

13,293,761.18

(一)原水费

4

-

-

-

(二)外购成品水费

5

4,042,940.00

-

4,042,940.00

(三)动力费

6

1,849,706.03

-7.90

1,849,698.13

(四)材料费

7

678,462.61

-

678,462.61

(五)修理费

8

171,224.00

-20,300.00

150,924.00

(六)人工费

9=10+……+16

6,654,256.47

-1,657,850.22

4,996,406.25

1.职工工资总额

10

5,081,770.51

-1,648,248.14

3,433,522.37

2.社会保障费

11

1,338,170.89

-

1,338,170.89

3.工会经费

12

79,608.32

-

79,608.32

4.职工福利费

13

152,772.16

-8,908.28

143,863.88

5.职工教育经费

14

1,934.58

-693.80

1,240.79

6.解除与劳动关系补偿费

15

-

-

-

7.临时用工支出

16

-

-

-

(七)其他运营费用

17=18+……+23

2,021,729.98

-446,399.79

1,575,330.18

1.水质检测和监测费

18

78,000.00

-10,500.00

67,500.00

2.代收手续费

19

-

-

-

3.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20

-

-

-

4.管理费用

21

1,271,973.03

-8,376.33

1,263,596.70

5.价内税金

22

-

21,019.03

21,019.03

6.其他费用

23

671,756.94

-448,542.49

223,214.45

四、应冲减总成本的费用

24

-

-

-

五、供水定价总成本

25=1+2+3-24

32,012,033.65

-8,571,955.87

23,440,077.78

六、供水量

26=27*(1-28)

11,083,438.19

-

11,479,855.50

1.供水量

27

12,755,395.00

-

12,755,395.00

2.核定管网漏损率(%)

28


-

10

七、定价单位成本

29=25/26

2.88


2.04

八、可计提收入的有效资产

30

-



精河县城乡供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

参会代表名单

 消费者居民用代表

张伟 精河县居民

何霞 精河县居民

高涛涛 精河县居民

加力森 精河县居民

李想玉 精河县居民

刘军牛 精河县居民

董荣宝 精河县居民

敖云 精河县居民

马龙 精河县居民

王涛 精河县居民

王彩霞 精河县居民

牛玉兰 精河县居民

郭海萍 精河县居民

托·那玛 精河县居民

张予东 精河县居民

经营者代表

任新萍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公司

王巍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公司

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代表

邢更瑞 下天吉水库管理站、精河县农村自来水管理总站

人大代表

张玉福 精河镇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多·金花 精河县政协委员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代表

代吾兰·迪力木拉提 精河镇人民政府

王 萍 精河县财政局

崔燕丽 精河县审计局

陈少东 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布都艾尼·乌蜡依木阿吉 精河县民政局

瓦里别克·居马洪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

夏米西丁·奴尔东 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

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专家

王静霞 博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宋珍林 新疆合丰会计师事务所

胡 昊 新疆圣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监督代表

古丽巴哈尔·哈机开里 精河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

秦文艺 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

听证会听证人

孙莲红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赵广煜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咨询电话:0909-5334402

联系人:赵广煜 电 话:13095137909

叶辰辉 电 话:18409097515

审核人:叶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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