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其他林地(无立木),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③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④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2)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3)自2023年4月25日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新财非税〔2011〕34号); 4.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2号); 6.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费用由林草局出具缴款通知书,由用地单位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费用直接缴纳至自治区国库。 |
2 |
精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县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事项 |
1.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 2.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 3.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二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4.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 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政府制定,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4.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十六条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2〕7号);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
费用由林草局出具缴款通知书,由用地单位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费用直接缴纳至自治区国库。 |
3 |
精河县公安局 |
精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登记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政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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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河县公安局 |
精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管支队车管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登记 |
每证10元 |
政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5〕4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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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精河县公安局 |
精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登记 |
每证10元 |
政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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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河县公安局 |
精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登记 |
每本 10 元。 |
政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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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精河县公安局 |
精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电动自行车登记 |
每副15元。 |
政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明确我区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0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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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河县公安局 |
精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驾驶证 |
每证10元。 |
政府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04〕2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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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费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参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财综〔2023〕10号)政策文件 |
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 〕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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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
探矿权使用费:1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增加100元,最高5年;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逐年征收。 |
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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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一)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二)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 元/亩。 |
政府部门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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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1.住宅:80元∕件; 2.非住宅:550元∕件; 3.证书工本费:10元/本; 4.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
政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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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政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复垦条例》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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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政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8.《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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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精河县自然资源局 |
政府部门 |
划拨土地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征用、划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含农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鱼塘等)、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实行征地包干方式(全包)的,另按征地费总额3—5%加收费用。 |
1.按三年平均值6-10倍; 2.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30-2元/平方米。 |
政府部门 |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21〕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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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精河县教育局 |
精河县开放大学 |
事业单位 |
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考试费 |
35元/每人/每科 |
政府部门 |
发改价格〔2010〕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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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精河县教育局 |
精河县开放大学 |
事业单位 |
住宿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公寓住宿费 |
168元/人间 |
政府部门 |
关于《规范我区各类培训中心短期培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价收费费〔2015〕1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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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博州财政局 |
行政单位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 |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标准,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案件申请费收费标准:(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内容节选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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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精河县水利局 |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自来水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来水供应 |
非居民机关办公、经营性、工业锅炉、建筑用水等用水3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特殊用水9.7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 |
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精河县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精发改价〔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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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精河县水利局 |
精河县安阜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污水处理 |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9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2.8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精河县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精发改价〔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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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精河县安阜热力公司,精河县安锦热力公司 |
企业 |
供热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集中供热 |
供热收费标准为24.68元/㎡,用户当年停暖收取40% |
政府制定 |
《关于对精河县供热公司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博州发改价〔200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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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精河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
事业单位 |
垃圾处理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市垃圾、粪便清运 |
宾馆、酒家、车站、企业(院内),大箱100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精发改价〔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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