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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6-04-23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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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改收费〔2026〕193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含兵团)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强化行业公益属性,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分类加强收费管理

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

(一)殡仪服务收费。殡仪服务基础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清洗、墓穴挖坑、遗体告别、遗体防腐,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遗体清洗、墓穴挖坑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制定,遗体告别、遗体防腐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非基础项目由地、州、市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合理需求确定,并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

(二)安葬服务收费。安葬服务基础项目包括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墓位或格位安葬。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除墓位使用费、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生态安葬费外,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其他与安葬相关的费用。

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的收费指导,通过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加强引导,并配套采取有效的行业监管措施。

二、严格遵循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坚持公益性定位,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对暂不具备定价条件的,地、州、市民政部门可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成本核算等制度。

三、强化丧葬用品价格管理

对销售丧葬用品的殡葬服务机构,各地、州、市民政部门指导做好丧葬用品集中采购,保障中低价位用品充足供应,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合理定价,落实明码标价,公示价格、单位、产地、材质、等级,鼓励同步公示采购价与销售价。严禁限制丧属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四、建立收费目录清单与公示制度

各地、州、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程序尽快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同时,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

五、健全定期评估与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机制,周期不超过3年,采取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动态调整收费项目、标准、进销差价率等。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管,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行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等,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具体政策,严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和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08号)

2.自治区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


审核人:娜孜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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