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三农服务

回收农田废旧地膜、推动农业绿色发展、致全县广大农牧民朋友的一封信

日期:2023-07-21

来源: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分享:

广大农牧民朋友:

地膜种植技术在精河县棉花、玉米、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上广泛使用,有显著的增温保墒、抗旱节水、增产增收作用。同时,农田废旧地膜残留田间地头也带来了“白色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打造“天蓝、地绿、水清、空气清新”的人居环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走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发展道路。请广大农牧民朋友在抓好农业生产的同时,自觉规范捡拾回收农田废旧地膜,为建设美好家园不懈努力。

一、废旧地膜残留危害严重

一是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透气透水性,降低肥力水平;二是危害农作物。影响作物发芽生长,造成减产;三是影响村容村貌。大量废旧农膜随意丢弃于田间地头,甚至残膜滞留在房前屋后、街头巷尾,造成“视觉污染”;四是危害牲畜。牛羊容易误食残留农膜,危害牲畜健康。

二、科学选购使用农田地膜

要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田地膜。特别是在选用地膜时,要选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厚度大于0.01mm的地膜。推荐使用厚度大于0.015mm加厚高强度地膜。有条件的,可以选用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禁止使用超薄、低强度、易破碎的不合格农膜。同时,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可以使用免耕直播、秸秆覆盖、无膜栽培等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膜使用量。2022年起在我县使用0.015mm加厚高强度地膜享受国家补贴政策,每购买2公斤地膜免费赠送1公斤。

三、规范回收废旧农田地膜

要按照“谁使用、谁回收”原则,认真履行农田废旧地膜回收义务,及时捡拾残留在耕地内、房屋四周、村边林地、道路两旁的废旧农田地膜,并交送到回收网点,或是存放在村组设置的集中收储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焚烧或翻埋到土壤中,切实推进清洁生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是违法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对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如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牧民朋友,防治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希望广大农牧民朋友在做好农业生产、发家致富同时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遵守残留地膜清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参与地膜回收利用,为减少农田白色污染,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审核人:乌伦齐米克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