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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日期:2022-05-16

来源: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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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核发3个工作日,变更3个工作日,延续33个工作日,注销1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照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3、办结:根据审查结果,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地点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28号窗口(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城镇伊犁路49号)

九、网上申报地址

http://sjyw.xjaic.gov.cn:8088/entservice/api/v1.0/index

十、咨询电话

0909-5329750

十一、投诉电话

0909-5332221

审核人: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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