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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第5期)

日期: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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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城镇明福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食用农产品)一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3月02日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精河县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该检测机构在对精河县城镇明福蔬菜店(抽样单编号:NO:XC22652722846730070,购进日期:2022年03月02日)抽样检测中,抽取精河县城镇明福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结论为:“噻虫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于2022年03月31日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生姜,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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