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细则(2022版)》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我县全面开展创建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自查,经自查,整体达到创建工作标准。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精河县创建自治区食品安全城市自查报告》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文字形式(信函、电子邮件)实名向精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内容要求真实有据,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8日
联系电话:0909-5335717
联系邮箱:1426928209@qq.com
精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审核人: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