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最大的重点领域,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线索处置等方式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现对涉及“铁拳”行动及食品领域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旨在有效监督并督促相关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1.精河县城镇玉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精河县城镇玉某蔬菜店经营者杨某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线索清晰可查,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行政处罚。
2.精河县小某蔬菜批发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精河县小某蔬菜批发店经营者鲁某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线索清晰可查,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行政处罚。
3.精河县陇某某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精河县陇某某商店经营者韦某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线索清晰可查,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行政处罚。
4.精河县果某某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精河县果某某蔬店经营者于某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进货来源线索清晰可查,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法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行政处罚。
审核人: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