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查办了一批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主体,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对三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精河县八家户农场某小学食堂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04月0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精河县八家户农场某小学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学食堂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精河县托里镇某小学食堂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04月12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精河县托里镇某小学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学食堂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3.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某小学食堂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4年04月16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精河县大河沿子镇某小学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小学食堂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审核: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