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疗、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民生服务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为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精河县某医院有限公司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4年2月29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行为,依法对其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宣传自己经营的按摩业务时,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则题为“某医院盲人按摩师精准穴位按摩”等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精河县某美护肤品中心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2024年2月2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美护肤品中心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自行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化妆品促销广告中使用数据、调查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精河县某美容养生馆抖音平台上发布化妆品违法广告案
2024年2月20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美容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手机抖音上发布推销一款名为“SPRFUQA思肤泉”蓝铜胜肽冻干粉+蓝铜胜肽溶酶液的化妆品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审核人: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