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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九)指导、管理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传播、展示工作,负责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

(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国家林草局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申报;参与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应当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文物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资产等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参与全国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承担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督察司。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案件查处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督察,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违法举报管理和文物安全部门协作。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督办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协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办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承担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五)考古司。协调、指导重大考古项目、调查和课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指导全国考古和考古出土文物工作,负责协调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承担古遗址、古墓葬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承担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六)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国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审核和鉴定管理工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服务和流通工作;协调开展查扣没收文物的接收工作;承担可移动文物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资质、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七)革命文物司。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国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指导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

(八)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文物科技创新工作;指导文物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拟订文物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物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文物行业相关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九)交流合作司(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办公室)。承担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文物领域国际传播、展示中华文明工作;承办流失文物调查追索接收和外国非法进境文物的返还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1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职数)。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文物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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