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国家疾控局:

近期我国发生多起本土聚集性疫情,均是境外疫情经口岸城市输入,暴露出一些地方疫情监测预警不及时、跨境货车司机和冷链等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不落实、定期核酸检测流于形式、冷链物品各环节消杀不到位、集中隔离场所管理不规范、疫情应急处置不够科学精准、民生保障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口岸城市防控短板弱项,毫不放松、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织密扎牢外防输入防线,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口岸城市疫情防控机制。各口岸城市要学习借鉴上海市建立空港管理委员会的经验,在本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框架下,建立由1名负责同志牵头,卫生健康、疾控、海关、移民边检、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口岸防控专班,落实属地责任,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和责任人,统筹各方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条件的口岸城市可研究在辖区内设置疫情防控缓冲区,缓冲区内实行相对严格的管控措施,缓冲区外落实好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

二、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各口岸城市要密切跟踪相关国家和地区疫情走势,整合各方面对入境人员、入境物品、重点场所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的数据,加强阳性结果分析。对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和物品,相关方面要及时按规定采取加密核酸检测、限制入境流量、航班熔断等措施。对入境口岸通道、隔离场所、定点医院、冷链相关企业等高风险岗位人员每隔1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对其他工作人员每周开展2次核酸检测,对工作人员家属每周开展1次核酸检测,均纳入当地应检尽检、免费检测范围;可根据当地疫情风险,适当扩大重点区域和人员核酸筛查范围。坚持人员、物品、环境同监测,建立健全多点触发的监测预警网络,重点加强药店、基层诊所、民营医院管理,强化首诊报告责任。对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等症状患者和呼吸科就诊患者,陆地边境口岸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核酸检测列为必查项目。

三、落实边境管控措施。陆地边境口岸城市要督促跨境运输企业落实“人货分离、分段运输”的要求,实行甩挂、接驳、吊装等非接触式货物交接模式;确需入境的驾驶员应全程不下车、当日返回,不得与境内人员接触;严格做好入境人员“点对点、一站式”转运工作。加大对非法出入境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快推进陆地边境、口岸两翼物理拦阻设施建设,强化东北方向界江界河封冻期联防联控,严防非法越境输入疫情。坚持非必要不登轮、不登陆、不搭靠,减少国际航行船舶登轮人员数量,确需登轮的人员要避免与船员接触并做好个人防护。对船舶上发现的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各口岸城市要按规定接收并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未转运或实施终末消毒前,不得采取登轮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海关、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按职责加大主动打击冻品走私的力度。

四、加强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控。各口岸城市要排查明确本地直接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范围,督促相关单位登记造册,落实规范防护、闭环管理、高频次核酸检测、每日健康监测零报告等措施;相关人员闭环管理期间,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推广“14+7+7”(14天封闭管理作业+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做法,做好轮班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封闭管理作业时间作适当调整。对实行轮班制后一线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有关省份要统筹力量予以支持。

五、严格人员流动管控。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口岸城市范围并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离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前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人员抵达后至少进行1次核酸检测。加强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提醒,发热患者、健康码“黄码”等人员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流动、不聚集。陆地边境口岸城市要做好旅游限流、风险提示等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团队游人员的核酸检测。

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等风险防范。进口冷链食品入境量较大的口岸城市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设集中监管仓,对进口冷链食品入库统一消杀、统一检测。海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要按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入境、仓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疫情防控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全链条追溯。各口岸城市口岸防控专班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对入境航班乘客托运和手提行李做好消毒工作。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尽可能减少从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邮购、快递物品,邮政、快递企业要切实做好物品消毒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组织本辖区口岸城市开展一次冷链相关企业风险排查,全面评估和整改各环节风险漏洞,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排查整改情况报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七、提升疫情防控和处置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资源和力量,支持防控任务重的口岸城市加强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隔离点等建设,提高流调溯源、基因测序、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能力,确保落实“应检尽检、应隔尽隔、应治尽治”的要求;对口岸通道、货场、道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及时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口岸卫生检疫、边防检查、人员闭环管理、入境货物分段运输等防疫要求。口岸城市要加强组织,尽可能提高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会同药监等部门建立对核酸检测机构的评价、监管机制,开展检查抽查,依法严惩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核酸检测质量可靠、结果真实。科学精准做好集中隔离、协查管控、赋码管理、区域封控等工作,避免“一刀切”。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口岸城市的疫情防控信息化支撑,通过建立完善口岸防控、边境管控、冷链防控等数据闭环,支撑对入境人员、货物等的“人”、“物”同防和闭环管理,提升区域协查的及时性和精准度。

八、做好民生保障工作。各口岸城市要将疫情防控与民生保障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公布并畅通民生保障热线,定期排查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价格等方面的苗头隐患,及时解决和主动回应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宣传引导,争取广大群众对防疫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无疫小区、无疫村。有关省份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口岸城市的支持力度,及时帮助解决民生保障方面的实际困难。

九、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好口岸城市疫情防控工作关键在落实,落实的关键在细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口岸城市疫情防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部门实施方案,周密组织实施;要将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融入本地区本行业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要指导口岸城市按照“一地一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口岸防控专班每周将口岸相关人员、物品、环境核酸检测以及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等各项重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上报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加强对重点场所、重要环节的监督。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有关省份针对边境口岸防控、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核酸检测质量和效率、隔离点管理等开展专项督查。要健全疫情防控责任制,对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所指的口岸城市包括开放的陆路、水路、航空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所在市(地、州、盟)及所在直辖市,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定并及时公告。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1年11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