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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

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国函〔2024〕4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商资发〔2024〕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合作区中方区域面积9.03平方公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中蒙边境公路口岸西北侧,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分东、西两区,按功能定位实行分区监管,并在区域间设立隔离设施。其中,东区面积4.3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公路口岸货运通道70米,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西经1路,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西区面积4.7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西经1路,南至边防部队网围栏,西至边防哨所600米,北至边防禁区南边界。合作区中方区域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二、合作区中方区域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本地特色优势,重点发展国际贸易、国际物流、进出口加工、跨境旅游及相关配套服务,深入推进国际经贸合作,打造沿边地区的高水平开放平台、“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中蒙友好合作的典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合作区中方区域通过物理围网和信息化监管实行封闭管理。按中蒙政府间协议约定,与蒙方合作设立双方区域间的跨境设施,实施边防、海关检查,以及相关查验、检验检疫、安检等方面监管,有序推进与蒙方区域的人员、货物便利通行。

四、同意对合作区中方区域实施相关支持政策。支持建设国际医疗先行区,鼓励医疗新技术、新药品研发应用。支持研究规划建设合作区跨境铁路专用线。允许开展国际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交易业务。地方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合作区发展。支持配套金融服务,鼓励中资和外资银行机构入驻,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金融业,支持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投融资业务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允许引入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教育交流合作。支持确有需求时按程序设立综合保税区。

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科学设置合作区职能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经济建设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六、商务部要会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序推进合作区双边协调机制建设,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合作区持续健康发展。

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和研究合作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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