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抓紧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与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调整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及时研提后续工作建议。

四、国务院将根据北京市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