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1号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已经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1月9日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993年8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发布 2025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制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为国徽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人员印制其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四条 外交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部长、国家和政府的特使,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的馆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外交部副部长、部长助理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五条 国防部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国防部部长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以及以国防部名义对外举行的建军节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使用的外交文书和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以及上述机构的正职负责人使用的外交文书和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贺卡、赠礼卡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七条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举行的国庆招待会请柬等,根据需要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第八条 下列机构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二)外交部有关内设机构、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六)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第九条 下列证件、文书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身份证件;

(三)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外交部及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领事认证书、附加证明书等;

(六)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出具的公证书、领事认证书、婚姻登记证、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等;

(七)外交部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华设立的总部或者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协定,可以加封带有国徽图案的火漆印;上述条约、协定的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加入书以及条约夹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第十一条 国家体育、技能竞赛代表团、队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技能竞赛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人员的服装上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二条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第十三条 外交部具体负责指导对外使用国徽图案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