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立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疆艾比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芒硝)综合治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科研部门加大对芒硝治理及综合利用的研究”的建议。3月9日,经博州生态环境局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接联系,由该院污控中心副主任曾庆磊负责与精河县沟通开展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盐田生态修复前期准备工作。3月11日,精河县已向曾庆磊副主任提供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分区,盐田、冻硝池、卤库设施现状及面积以及精河县气候及四季风等资料。3月20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曾庆磊副主任向精河县提交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盐田生态修复研究项目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对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研究,具体包括确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评价重点、盐田对评价区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物种、鸟类及其栖息地、周边区域生产生活的影响等内容。待评估研究结束后,根据有关监测和调查数据分析盐田周边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识别对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并进一步评估对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程度,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奠定基础后提交生态修复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把艾比湖芒硝综合治理列入自治区生态环保治理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议。博州生态环境局精河县分局比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文件要求,艾比湖芒硝综合治理不在项目资金支持范围,精河县已将此情况上报博州生态环境局,待州局进一步研究后对精河县进行回复。
关于“恢复新疆艾比湖东南岸芒硝矿的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议。通过实地坐标显示,该区域处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艾比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故现在暂时不能恢复芒硝矿综合开发利用。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