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金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水电气暖通讯设施维护责任 提升群众生活质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予以配合。
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 老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消防、文化体育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改造资金,由政府承担;属于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的,由原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