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广、艾买提·阿不来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精河县茫巴路边武警中队军事用地相关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军事用地位于精河县茫丁乡皇宫南村,2016年2月13日在精河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登记,证书号:精国用(2016)第88号,登记面积:72.49亩,土地用途:军事用地,权属:国有,性质:农用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登记权利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支队精河中队。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3月,精河县自然资源部门就该提案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支队精河中队做了沟通商讨,精河中队明确答复,该宗地为军事用地,自治区、州武警部队均无权处置,处置权限为中央军委。目前,根据中央军委统一部署,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支队精河中队正在将该土地移交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三储备资产管理局乌鲁木齐管理站。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综上,因该宗地涉及军产,处置程序较为复杂,短期内不能实现置换行为,精河县将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就该宗地置换可行性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支队精河中队继续沟通协调,并将沟通结果及时向两位委员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