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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议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自治州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5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5-11-25

来源:精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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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那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沙山子路口电信机房搬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精河县沙山子电信通信机房由中国电信新疆公司于1994年国际干线光缆建设期间建成,房屋、土地及红线占地等相关手续齐全完备。该机房是复合型通信关键节点,主要包含两大核心功能区域:一是中国电信国家一级干线光缆中继无人站房,作为原亚欧国际(后更名为乌霍国家一级干线光缆)光缆通信的重要枢纽节点,承载着国内国际多项重要通信业务,其中就包括中欧国际通信电路等关键国际通信链路;二是精河电信沙山子模块局站房,承担着博乐、精河两地的核心通信传输业务,同时保障着托里镇、83团全域的移动通信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是中国电信博州分公司在精河县域内不可或缺的传输、接入、交换核心枢纽,为周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的通信与信息化服务提供着基础性支撑。

从设备配置与网络定位来看,该机房部署了精河县片区环网设备、亚欧国际通信专用设备及亚欧光缆传输核心设备,不仅保障着区域基础通信网络的稳定运行,更是中国电信新疆公司北疆片区重要的长途传输中继站干线机房。亚欧光缆干线途经该机房并延伸至霍尔果斯口岸,使其成为国际通信干线传输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在管理权属方面,该机房维护工作由中国电信博州长途传输分局负责,资产所有权归属中国电信新疆公司,通信系统运营管理权限隶属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根据电信行业管理规范,任何涉及光缆迁改、站房搬迁、传输系统设计变更等移改事项,必须先经中国电信新疆公司审核批准,再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申请通信设备和电路系统割接审批,全部流程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无法搬迁的原因及受限制条件

经全面核查及多方论证,精河县人民政府无法独立组织实施该机房搬迁工作,核心制约因素及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权属管理权限受限。该机房的资产所有权、运营管理权及维护权均归属中国电信体系,从产权属性及管理规范来看,地方政府不具备机房搬迁的主导权和审批权,所有搬迁相关事宜必须由中国电信各级公司按层级审批决策,政府仅能发挥协调推动作用。二是业务重要性决定迁改门槛极高。该机房承载的业务涵盖国家一级干线光缆传输、中欧国际通信电路、博州地区党政军警等关键领域通信保障任务,属于国家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国家通信保障规定,此类设施迁改需经国家相关部委备案同意,同时获得自治区、自治州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流程复杂且层级极高,地方政府无相应审批权限。三是迁改影响范围广、成本极高。机房搬迁涉及国际、国内多条核心通信链路的中断和割接,可能导致博州地区党政军通信、群众基础通信及中欧国际通信业务出现中断,社会影响及国际影响极大。同时,经中国电信专业测算,仅迁改投资估算就达670万元,涵盖设备采购、链路重建、机房新建、系统调试等多项费用,资金投入规模较大,且需由电信系统专项审批拨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该机房搬迁事宜,精河县人民政府已向中国电信精河分公司、中国电信博州长途传输分局及博州分公司明确传达了相关期盼与诉求,目前相关迁改申请及对接工作已由电信部门牵头向上级公司推进。精河县人民政府将秉持配合支持的原则,根据电信部门上级审批进展开展后续工作。一是保持沟通对接。与电信部门保持常态化信息互通,及时掌握上级公司审批进展情况,主动了解电信部门在推进过程中是否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基础信息支撑,确保信息传递顺畅。二是做好响应准备。若电信部门上级审批通过,明确具备搬迁可行性后,精河县人民政府将第一时间响应,根据搬迁工作实际需求,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地方支持,为搬迁前期筹备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全力配合实施。在搬迁方案确定后,积极配合电信部门开展用地协调、施工环境保障、周边关系协调等地方保障工作,协助电信部门平稳推进搬迁实施,确保通信业务稳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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