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现形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 VIP卡、团购优惠、加入协会、认筹借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以验资名义在指定银行账户、公司系统软件锁定客户资金,以代理公司、电商等机构代为收取相关款项,变相收取定金。
3.在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目的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购买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居间、租赁合同约定,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发布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房地产代理机构制造虚假房屋手续进行欺诈,非法套取资金。
二、如何防范
一是要具备基本常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商品房需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要现场了解项目情况。广大购房朋友要加强对所投资房地产项目的考察,实地查看项目开发及项目进展的真实情况后进行理性分析。三是要提高投资风险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广大群众要正确判断自己的抗风险能力,更要认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上当受骗。
三、风险承担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审核人:朱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