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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的公告

日期:2025-05-06

来源: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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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点,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深入开展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根本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并向社会各界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一、整治时间

2025年1月-2026年12月。

二、整治对象

全县管辖范围内有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三、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问题:

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卫生清洁、绿化管理、垃圾清运、秩序维护、清冰除雪等服务不到位。

2.未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履行以及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方式向业主公开,未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未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乡镇(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不配合做好交接工作,未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等。

(二)侵害业主公共收益问题:

1.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管理、分配、使用公共收益。

2.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电梯、物业服务用房等业主共有部分经营。如:①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②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快递柜、自动售卖机等设施所得的收益;③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围墙、建筑物外立面、道闸、灯箱、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电梯轿厢、电子屏等设置商业广告所得的收益;④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⑤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设施设备等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费;⑥相关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⑦公共收益利息、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其他收入;⑧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3.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情况、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4.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侵占利用物业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

(三)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不及时行为

1.小区电梯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

2.小区排水管网疏通不及时;

3.公共区域其他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

四、投诉举报

若发现物业企业存在上述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一)举报电话:0909-7639707

(二)接待地点: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办。

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反映问题线索,我们将依照相关规定核查办理,并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精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6日

审核人:朱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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