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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草案》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8-24 17:40

来源:精河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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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精河县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房地产企业、各族群众:

为加强精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精河县住建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精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草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31日18:00(北京时间)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发送至125618529@qq.com邮箱,联系人电话:0909-7638908。

              精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试行)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精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县房管所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程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重点和非重点资金监管比例。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其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小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八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多个账户的方式,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

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应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商品房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和具体额度。

第十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以下事项:

(一)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监管协议;

(四)监管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五)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监管专用账户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答复购房人的咨询。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依据买受人提供的监管银行收款凭证为其出具购房票据。

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四条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的重点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节点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节点和相应额度的具体办法由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该商品房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当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二)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

第十六条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业务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其证明材料。

第十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监管银行应当依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24小时内拨付监管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专用账户内的收支情况等信息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及监管协议等文件,以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二十买受人与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购房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购房款后,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专用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第二十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金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资金监管机构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企业网上房产业务服务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将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第二十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均有权向县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县房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后,应当向实名举报投诉者答复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止。

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核:朱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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