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精河县水利局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际情况,现将精河县水利局起草的《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人口界定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22日-8月1日
二、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精河县水利局(邮政编码833300)。2.提出意见方式:形成书面材料签字、盖章,通过内部域反馈至精河县水利局。
附件:
1.关于《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2.《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人口界定办法(试行)》
联系人:孙浩文 0909-5320700
关于《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人口界定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精河县水利局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水规〔2020〕1号)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了《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人口界定办法(草案)》。
二、制定依据
1.《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水移民〔2022〕14号);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规范SL442-2009》;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名制动态管理办法》(新水规〔2022〕4号)。
三、起草过程
多次组织调研和研讨,并征询了县公安局、财政局,6个乡镇场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2023年7月21日社会面进行公示,2023年8月22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送县人民政府。
四、主要内容
明确了资金使用的范围、限制和程序,避免了资金滥用、挪用和浪费等问题。有利于确保征地移民安置资金能够专门用于改善受影响群体的生活条件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明确了征地人口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受影响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以及其他相关群体。有利于准确确定受影响的群体,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措施。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应对。有利于避免移民人口界定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风险,保障移民人口界定和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搬迁安置户数和人口的界定。
第三条以精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示公告中确定的时间为移民安置户数及人口的调查截止时间。
第二章移民安置人口的界定
第四条搬迁安置人口主要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征地范围外因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而不能就近生产安置需要搬迁的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应在实物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移民生产安置方案分析确定。
第五条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以精河县人民政府《停建通告》发布后,各单位成立的联合调查组最终调查确认的户数及人口为基础,并由精河县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数据为准。
㈠《停建通告》发布后,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安置人口:
1.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户籍的人口应计为调查人口;
2.长期居住在调查范围内,有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可计为调查人口;
3.上述家庭中超计划出生人口(出具出生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证明)、已结婚嫁入或入赘(出具结婚证和身份证)、离异(出具离婚证或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丧偶(出具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证明)、投靠父母迁入以及依法收养(出具收养证)的无户籍人口可计为调查人口;
4.暂时不在调查范围内居住,但有户籍、住房在调查范围内的人口,如升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学生、外出打工人员等可计为调查人口;
5.在调查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劳改劳教人员等可计为调查人口。
㈡移民人口确认截止之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已登记的予以剔除:
1.户籍在调查范围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2.在搬迁范围内有房屋或杂房和附属设施但无户籍的人口;
3.仅有户籍在调查搬迁范围内,无产权房屋和生产资料,且居住在搬迁范围外的人口,不应作为调查人口;
4.在搬迁范围内无户籍、无房屋、租住他人房屋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5.在部队荣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晋升为军官、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转业士官)的现役军人,符合退伍安置条件且已经安排就业的伤残军人;
6.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至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口。
第六条在搬迁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含两处)房产的,只在一处确认搬迁安置人口,不重复计算搬迁人口。
第七条在搬迁范围内有户口,长期在搬迁范围外居住的人口,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第三章移民户的界定
第八条移民户的界定以精河县人民政府下发《停建通告》后,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后由精河县人民政府文件确认为准,
第九条《停建通告》发布至移民户确认截止之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移民户对待:
1.父母与两个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户,根据其子女婚姻状况(以结婚证为准)及家庭分户情况,最多可按两户移民户对待;
2.父母与三个子女共同居住的家庭户,根据其子女婚姻状况(以结婚证为准)及家庭分户情况,最多可按三户移民户对待;
3.夫妻双方户口单列的(以结婚证为准),按一户移民户对待。
第十条以下条件之内的不按移民户对待:
1.离婚或丧偶回娘家不在调查范围内生活的不按移民户对待;
2.未婚人口,但已分户不得列为移民户。
第四章界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搬迁安置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工作经精河县公安局、水利局、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涉及村民委员会、项目建设单位、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共同调查并确认无误后,由精河县人民政府出具搬迁安置户数及人口的确认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精河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精河县人民政府是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成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精河县移民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精河县水利局)。精河县移民机构负责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财务管理及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等,配合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
乡、村移民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库底清理费用、其他费用、预备费、有关税费等。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来源于专项资金,依据《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约定拨付,由精河县移民机构管理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坚持“政府领导、依法合规、明确程序、专款专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由精河县移民机构设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户,实行移民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
第七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支付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村委会涉及征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使用方案,经移民大会或移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审核,报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进行公示公告。
第九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存储期间的利息,纳入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
第三章拨付程序
第十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按照“村级申报、乡级汇总、县级审核、据实报账”的流程拨付。
第十一条各项费用按照《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精河县移民机构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分解任务,有计划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至精河县移民机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相关单位,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提交《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申请审批表》和有关附件资料,经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精河县移民机构拨付到申请单位,移民安置资金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
1.个人的补偿补助费包括土地补偿资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树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
2.集体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补偿费、村级教学点补偿费、宗教场所(清真寺)补偿费、文教卫生补助费、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
3.专业项目补偿费;
4.库底清理费;
5.其他费用按照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和合同约定使用;
6.预备费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使用。
第四章其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实施管理费主要用于移民工作办公经费、移民相关人员下乡伙食补助、劳保用品采购、差旅费、移民工作车辆运行费(含租车费)、设备租赁费、聘用移民工作人员费用、移民专项工作会议会务费、移民代表误工费、补助费、技术服务费及其他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实施机构开办费主要用于实施机构为开展工作所必须配置的办公及生活设施、办公用房(含房屋租赁)、车辆(含租车费)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用于开办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技术培训费主要用于提高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包括移民综合监理费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费。
第十八条综合设计费主要用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实施移民安置规划而进行的综合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费用的管理:
1.精河县移民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将其他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2.其他费用实行计划管理,精河县移民机构应按规定编制移民安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在计划内控制使用;
3.精河县移民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精河县移民机构可采取延迟或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合同(协议)使用资金的;
2.资金拨付手续不完善,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3.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或损失浪费的;
4.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资料不齐全、严重失实,不及时报送月、季、年会计报表的;
5.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精河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稽查、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规定拨付、使用移民资金或出现裁留、挤占、挪用、骗取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精河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精河县水利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