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02-19

来源: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分享:

项目序号

1

事项名称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培训; 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表;企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客运企业车辆是否按规定维护、检测和年度审验,从业人员是否持相应有效证件,是否落实对车辆的动态监控,监督记录是否有效完整。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比例100%,部门联合检查不少于一次。

抽查方式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

抽查要求

1.对随机抽查要留有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企业安全检查要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3.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复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项目序号

2

事项名称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抽查内容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培训;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表;企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运输企业是否落实对车辆的动态监控,监督记录是否有效完整。企业车辆是否有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车辆是否按规定检测和年度审验。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50%,部门联合检查不少于1次。

抽查方式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

抽查要求

1.对随机抽查要留有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企业安全检查要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3.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复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项目序号

3

事项名称

在公路路口实施对车辆的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证件。

抽查内容

纠正违章行为

抽查比例和频次

日常检查

抽查方式

重点排查非法营运车辆

抽查要求

对检查车辆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违章及时处理和公示处理情况。



项目序号

4

事项名称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抽查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抽查内容

企业备案情况;企业是否按照教学大纲及操作规范进行教学培训;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培训活动;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企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维护检测、年审。企业是否有乱收费的现象;教练员对学生是否有吃拿卡要的现象。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比例100%,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方式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

抽查要求

1.对随机抽查要留有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企业安全检查要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3.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复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审核人:玛丽可孜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500107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7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