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号 |
1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
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抽查内容 |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培训; 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表;企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客运企业车辆是否按规定维护、检测和年度审验,从业人员是否持相应有效证件,是否落实对车辆的动态监控,监督记录是否有效完整。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抽查比例100%,部门联合检查不少于一次。 |
抽查方式 |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 |
抽查要求 |
1.对随机抽查要留有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企业安全检查要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3.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复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
|
|
项目序号 |
2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
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抽查内容 |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培训;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表;企业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到位;运输企业是否落实对车辆的动态监控,监督记录是否有效完整。企业车辆是否有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车辆是否按规定检测和年度审验。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比例50%,部门联合检查不少于1次。 |
抽查方式 |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 |
抽查要求 |
1.对随机抽查要留有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企业安全检查要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3.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复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
|
|
项目序号 |
3 |
事项名称 |
在公路路口实施对车辆的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精河县交通运输局 |
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证件。 |
抽查内容 |
纠正违章行为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日常检查 |
抽查方式 |
重点排查非法营运车辆 |
抽查要求 |
对检查车辆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违章及时处理和公示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