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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精河县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02-28

来源:精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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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培训保障情况 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情况。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上岗前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审查;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前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
安全设备的情况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对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1.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是否建立事故隐患通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3.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4.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是否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6.一般隐患是否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是否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存在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4.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情况。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4.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
6.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7.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8.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9.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10.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11.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和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12.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3.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4.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15.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16.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有资质的单位与主体工程进行同时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有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证照齐全情况 1.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3.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是否与现实相符;
4.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是否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新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2.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1.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3.是否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地下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2.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是否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3.矿山企业是否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安全出口情况 1.每个矿井是否至少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小于30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是否均至少2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装备完好的梯子间,且竖井梯子间的设置符合规程要求。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1.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更新通风系统图;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主风扇规格、型号、设置、功能、配套设施以及备用配套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填写运转记录;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章。
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的设置是否合理;
4.风筒吊挂是否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
5.是否配备空气质量监测仪,并由每班专人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监测;
6.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是否有独立的回风道;
7.是否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1.所有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并熟练使用,且自救器参数和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
2.是否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是否至少能测量CO、O2、NO2这三种气体的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地下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2.人员定位系统是否经过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具有规范要求的检测、管理功能,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1.是否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效支护,对所有支护的井巷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3.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的矿山是否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4.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是否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1.提升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3.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是否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是否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4.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5.提升司机是否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6.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是否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置阻车器,在进出口设栅栏门;
7.是否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至少每天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1次,至少每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露天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的,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凿岩平台和装运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凿岩平台宽度最小不低于4米,装运平台宽度至少满足调车作业需求;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3.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是否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露天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采场最终边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小于6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工作台阶高度、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坡面角不超过80°。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1.是否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设计中是否明确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总边坡角等参数;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是否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 2.《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3.是否对排土场的排土参数、排水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尾矿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尾矿库的勘察单位是否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是否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是否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3.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是否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1.尾矿库是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安全现状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2.《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 2013)第4章。
3.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是否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是否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库试运行情况 1.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且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顶标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是否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尾矿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上游式筑坝法,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
2.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3.每期子坝堆筑完毕,是否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1.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滩顶安全超高、干滩长度、调洪库容等参数是否满足规程中防洪标准要求;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
2.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汛期前后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含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尾矿库是否有库底防渗工程设施。碾压土石坝、堆积坝是否有排渗设施。
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1.是否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尾矿库设计中有监测设施的,是否对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增加监测次数; 2.《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
3.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
4.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增加监测次数。
尾矿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是否按规程和规定分别采取措施。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
2.应急预案是否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3 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或是否在有效期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5.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工艺管理情况 1.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情况;
4.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是否直排大气;
5.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6.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有落底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4.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5.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 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2.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①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②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③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④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4.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5.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6.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7.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管道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或是否在有效期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4 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情况;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情况;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情况;
4.是否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情况;
5.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是否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5 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机械企业检查情况 机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县应急局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参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17.2。 涉及大型部件的起吊作业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1.1b)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6067.5-2014)4.2.4、9.2、9.5。 涉及铸造工艺
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处的防水措施。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1。 涉及铸造工艺
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3.2.2。 涉及铸造工艺
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涉及焊接与切割工艺或动火作业
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03)13。 涉及所有设备设施检修
建材企业检查情况 建材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2水泥筒型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5。 水泥企业
3.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15081-1994)5.4.7。 玻璃生产企业
纺织企业检查情况 纺织企业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11.2.2.4、11.2.10.2、13.3.6。
2.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4.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轻工企业检查情况 轻工企业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参照《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4.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04-91)3.0.8、3.0.10。 植物油加工企业
5 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情况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应急局 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情况 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3.6.1。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
2.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8。
3.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5.2.2、5.2.3。
4.粉尘清扫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8.3.1、8.3.2。
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4.2。
6.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6.2.1.2。 木材加工企业
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6.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 重点在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和木材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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