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报废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因报废机动车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报废机动车管理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州商务领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精河县商工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商务监管办、商务执法大队干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二手车、报废机动车情况进行走访、了解、排查。通过对车行、再生资源回收站等生产场所的排查暂未发现我县有报废车回收和拆解存场所,暂未发现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交易现象。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检查监管力度,全力打击非法回收报废机动车、利用报废机动车零件非法拼装等违法行为,全力消除生产经营单位场所报废机动车风险隐患、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建立常态化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审核人:玛合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