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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

自治区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政策问答(2025年版)

日期:2025-04-3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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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之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提出“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为更好推动自治区首轮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政策问答(2025年版),供全区各地各部门参考,后续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及效能评估推进情况,对相关事项动态更新。

1.问:什么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答: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和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环境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市场准入的,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类经营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

2.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如何修订?

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涉及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等的变化进行修订。发展改革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常态化收集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的意见与建议,如果您有相关意见与建议,可以向当地发展改革和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映。

3.问:什么是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答: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作出的重要部署,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考察各级行政主体落实市场准入制度,推动提高经营主题准入效率和政府准入管理能力,重点是市场准入对应的审批途径是否便捷、建立服务渠道是否畅通、实施的监管手段是否精准、制度的宣传保障是否到位等,达到“以评促改”目的,推动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落地,营造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准入环境。

4.问:为什么要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答:一是优化市场准入环境。通过评估发现和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更优的市场环境。二是提高行政效能。评估结果反映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工作表现,促进政府部门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有效实施,实现“非禁即入”。

5.问:国家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从效果、效率、充分性、回应性四个维度,评估政府部门是否按照清单要求办事、建立的服务渠道是否畅通完备、对应的审批途径是否便捷、实施的监管手段是否精准及时,制度的宣传保障力度是否到位。

6.问:国家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的实施情况如何?

答:自2021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福建、云南等10个省份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建立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取得显著成效,具备全国推广的条件。

7.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启动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情况?

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202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哈密市、塔城地区开展首轮市场准入效能评估。202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常态化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8.问:经营主体如何参与市场准入效能评估?

答: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参与问卷调查、反馈市场准入问题等方式参与评估。

9.问:如何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首轮市场准入效能评估采用全国通用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一级指标。共5个一级指标,包括清单管理模式、清单落实机制、清单全流程监管、组织实施保障、清单制度成效。

(二)二级指标。共12个二级指标,包括清单信息公开、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中介服务规范化便利化、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中介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效能评估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行业组织监管、清单实施工作机制、经营主体意见反馈渠道、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涉税经营主体数量增长率、许可准入审批效率。

(三)减分指标。共3个减分指标,包括国家发布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问题清理不到位、数据主责单位消极怠工、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等。

2026年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按照国家要求动态更新评估指标体系,逐步探索设立地方特色指标。

10.问: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时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方式?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专有平台直接提取,或通过互联网核验、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的方式获得评估指标涉及数据和信息,非必要不要求基层提供佐证材料。

11.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轮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数据采集时间段?

答:数据采集时间段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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