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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救助)

关于印发《精河县“安心助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7-19

来源:精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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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要求,切实做好城乡困难家庭中无自理能力人员相关救助扶持工作,扶贫帮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安心助养”工程,建立困难家庭无自理能力人员补贴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及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实施“安心助养”工程,救助关爱城乡困难家庭中的无自理能力人员,缓解其家庭因长期照护额外支出的负担,提高困难家庭生活质量,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是补齐民生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安心助养”工程的重要意义,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机制”的工作思路,加大对困难家庭无自理能力人员救助工作力度,编实织密民生兜底保障的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及时适度,政府救助、家庭自救,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㈠补贴对象。全县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卧床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专人照护的人员。已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不享受“安心助养”补贴。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及实事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是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的人员。

重病是指:患有自治区确定的22类重大疾病,22类重大疾病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完全无自理能力是指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进行需他人协助才能完成。

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力状况,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㈢申请方式。无自理能力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作为代理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低保、贫困、残疾的身份证明及州以上患病的诊断治疗证明。

㈣审核程序。

1.村级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及社区的社会救助窗口审核。

2.乡(镇、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民政办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

3.县政府审批。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扶贫办、残联在5日内完成联审,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人员纳入扶持范围。(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低保证;残疾证或医院诊断书;工作队队长及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的当事人情况说明。档案材料一式2份。)

㈤补贴发放。县财政局按批准的人员,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及社区社会救助窗口负责发放到代理申请人或代理人手中。

补贴自批准次月计发,采取现金形式每两月和低保金同步发放。

㈥进出要求。

1.退出:享受补贴的人员去世、经过康复治疗恢复部分自理能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户评定条件、户口迁出精河县的,根据其代理申请人报告、民政部门关于退出低保的通知或日常核查认定的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报县民政局、扶贫办、残联联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扶持人员范围,并从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

2.进入:对达到“安心助养”条件的家庭,每年6月和12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次月开始享受。

㈦执行时间。2017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初次享受补贴人员的摸底、申请审核、批准工作,4月1日起执行补贴相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安心助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脱贫攻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的保障、发放工作。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州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于“安心助养”补助的对象,首先要扶持其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

㈡强化监督检查。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对补贴对象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在每年6月和12月,采取无自理能力人员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复审,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瞒报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㈢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安心助养”工程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等,提高各族群众的知晓率。要将“安心助养”补贴政策宣传作为“访惠聚”驻村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无自理能力人员获取信息困难的实际情况,开展走访入户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无自理能力人员及其家属了解补贴政策,掌握申请程序和基本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附件:精河县困难家庭无自理能力人员安心助养申请审批表

附件

精河县困难家庭无自理能力人员安心助养申请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族别


年龄


家庭人口


照片

申请人类别

城市低保户□ 农村低保户□

申请原因

1、重病□ 2、重残□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户籍 地


申请人 残疾证号


申请人低保证号


家庭住址及所在村(居)委会


监护人或代理人姓名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身体状况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及职业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困难家庭申请理由

监护人或法定赡(扶/抚)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队及村(居)委会调查意见

工作队队长签字: 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乡镇场

初审意见

乡镇场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扶贫办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残联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核意见

县政府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马伟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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