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59号)精神,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保障对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同时符合具有新疆户籍、在新疆境内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应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县级民政部门无法认定的,报请上一级民政部门认定,最终认定权在自治区民政厅。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切实核准核实孤儿身份,避免以公示方法了解情况或征求意见,以保护孤儿隐私权。
二、科学制定养育标准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各地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三、足额落实养育资金
按照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费9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费600元标准,扣除中央每人每月360元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由当地财政负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由自治区财政负担80%,当地财政负担20%;其他各地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当地财政负担70%。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本级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孤儿基本生活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范围,规范发放程序,严格核定孤儿数量。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孤儿人数较多的县(市)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五、加强统筹协调
孤儿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全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宣传力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审核人:马伟轩 迪尼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