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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赢——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

日期:2023-09-08 12:30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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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深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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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吐孙那衣·艾先摄

劳动者想谈“薪”和谁谈?企业不愿意谈怎么办?劳动者还可和企业协商哪些内容?……9月7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全方位解读。

更好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2011年先后颁布施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在推进自治区集体协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和集体协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新形态,需要制定新的法规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介绍,《条例》在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上,对集体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的内涵作出规定。明确集体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以附件、专章等方式签订、约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订立办法。

集体协商中的每项内容也与劳动者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周勤说,《条例》明确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十三个方面直接涉及职工方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当前平台企业用工形式复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分布广泛、就业灵活、流动性强,《条例》明确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

谁有权利提出集体协商

周勤表示,《条例》坚持平等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但无论哪一方认为需要进行集体协商的,都应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

针对存在部分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情况,自治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伊力都斯·木拉提表示,《条例》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尚未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选派或者组织区域、行业内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此外,《条例》根据不同情形制定了一般协商和应急协商,并分别对协商要求的提出、参与主体、协商形式、答复期限、协商结果确认等作出具体规定。

周勤表示,当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群体性停工、怠工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紧急情况,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应采取应急协商。

如何保障《条例》落到实处

“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将《条例》落到实处,积极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田海忠说,一是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断加强县级以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倡导建立行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二是规范集体合同审查,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合同的资格、程序、内容审查,切实维护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协商过程的监督保障,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伊力都斯·木拉提表示,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同时地方工会应在参与集体协商争议处理中发挥职能,对于违法行为强化监督和纠正权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阿依夏木·玉努斯表示,立法只是开始,推动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还需要下足“绣花功夫”。接下来,自治区各级人大将加大宣传监督力度,一方面,做好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另一方面,发挥监督作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依法推动《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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