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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11-17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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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兴疆战略、人才强区战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决策部署,提高新疆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四个面向”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服务战略全局、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产业发展”的原则,支持兵地合作共建,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新疆重大战略需求,汇聚国内外高端人才,解决重大科学问题,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撑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创新平台是新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新疆在国家全局中“五大战略定位”和新疆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国家、新疆重大战略和重点民生需求,由自治区统筹布局、重点支持,可以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相关科研力量。根据不同的功能定位,创新平台包括高能级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新疆实验室)和自治区通过“一事一议”明确支持的重点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创新平台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强化政治引领。

第二章 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  自治区按照重大战略部署、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部署建设创新平台。

第六条  创新平台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特色鲜明,方向聚焦,在本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符合国家和新疆重大战略需求;

(二)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水平,具有组织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能力;

(三)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能聚集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资源,拥有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一批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杰出科学家、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研究团队;

(五)有配套的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

(六)具备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

第七条  筹建创新平台原则上依托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地州市(简称“依托单位”)建设。依托单位是创新平台的责任主体,与共建单位优势互补,建立有效协同机制,明确共建模式和任务。

第八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创新平台建设方案。科技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对达到建设条件的创新平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启动建设。

第九条  创新平台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自主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重要决定权。主任(院长)由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且拥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能力的知名科学家担任。

第十条  创新平台成立学术(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平台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指导开展学术研究、成果转化、开放合作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建立符合创新平台特点的合作交流机制;通过开放课题、合作研究等方式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青年科技人才;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敏感科技信息管理规定,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保密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科技厅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布局;

(二)组织开展创新平台的建设申请、论证、评估等工作,监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

(三)加强对创新平台的业务指导,组织创新平台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四)组织创新平台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政策高地”予以重点支持,确保创新平台在人财物等资源分配上相对独立,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支持建立健全创新平台管理运行机制,确保创新平台规范运行。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国家实验室基地按其相关规定,以国家实验室管理为主,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管理,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积极发挥作用、强化政策协同,统筹行业内优势创新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创新平台建设,做好经费投入、人才引进、金融支持等相关工作。创新平台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鼓励创新平台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探索适合我区特点的创新政策。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依据批复建设方案或相关合作协议等由财政给予一定开办费、运行费和研究经费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八条  积极谋划争取国家重大科研任务。自治区重大科研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由相关创新平台承担。支持创新平台积极对接行业企业,以财政科研项目带动企业投入,推动科研成果加快落地转化。

第十九条  强化人才激励。学习借鉴国家实验室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匹配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探索采取全聘、双聘等多元化的人员管理模式。支持用好自治区重大引才政策,通过重点人才计划,体系化、整建制培养或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知名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等。加强科教融合,鼓励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拨付的开办费、运行费和研究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开办费用于支出筹建期间的场所修缮费、仪器购置费、运行保障费、人员费、科研业务费及筹建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场所修缮费主要用于科研和办公场地的必要装修、改造、维护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仪器购置费主要用于列支科研仪器采购、维护、办公设备等费用。

运行保障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运行费等。

人员费主要包括按规定列支的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工资及社保、劳务性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等。

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自主实施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应健全完善运行经费市场化机制,加大多元化投入,强化“造血功能”。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支出及管理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督促创新平台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科研创新、成果转化等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持创新平台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创新平台分为建设期和运行期,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后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退出创新平台序列。国家实验室基地按其相关规定确定建设期和运行期,建设期满后由国家实验室和自治区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创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向科技厅报告平台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需协调解决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主动适应创新平台新型管理体制,准确把握科研工作特点规律,坚持从严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九条  建立符合创新平台科研特点和规律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创新平台的建设工作和资金绩效开展考核评价,着重评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使用、一流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和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3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国家实验室基地按其规定开展),主要包括支撑服务科技事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评估优秀的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评估结果较差的创新平台,限期整改或按照程序退出创新平台序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如有与上级文件、政策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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