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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6-21 19:38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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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教兴疆战略,人才强区战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新疆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野外站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新疆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科技创新基地。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生物学、地学、农学、林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开展长期野外定位观测,为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系统的科学数据,并开展实验示范和科学研究。

第三条  新疆野外站依托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政策,对获批建设的新疆野外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考核评估建设运行状况,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新疆野外站基础建设和科研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筹措。鼓励新疆野外站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给予经费支持。新疆野外站可以接受社会、个人捐赠经费,但必须用于野外站的基础建设和科研运行,纳入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新疆野外站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疆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新疆野外站发展规划,指导新疆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2.组织开展新疆野外站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

3.组织制定新疆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4.组织开展新疆野外站的考核评估工作;

5.组织做好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推荐申报工作,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在疆的中央直属部门(单位)、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是新疆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新疆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新疆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做好新疆野外站的管理工作;协助推荐国家野外站和配合做好国家野外站管理相关工作;

2.落实新疆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3.核准依托单位选聘、推荐的新疆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报科技厅备案;

4.组织并支持本部门、本区域新疆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5.负责新建新疆野外站的申报材料审核和推荐。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新疆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新疆野外站建设,并提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选聘、推荐新疆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3.组织起草新疆野外站的观测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

4.建立有利于新疆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5.配合做好新疆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公开发布新疆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报新疆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自治区战略需求和领域(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学科)代表性;

2.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流转证明、土地租赁证明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有长期合作基础及合作成果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地单位联合申请;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区域或本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任务;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固定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新疆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

7.依托单位应符合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未发生失信行为;

8.建设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疆野外站采取依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评定的方式建设。具体流程如下:

1.申报审核。依托单位组织编写《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2.论证评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野外站申请材料的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新疆野外站建设申请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研究审定。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建野外站,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科技厅党组研究决定下达批准建设文件。经批准建设的野外站,由依托单位填报《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  新疆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第十二条  新疆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新疆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总体负责新疆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新疆野外站应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和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新疆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新疆野外站应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新疆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新疆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新疆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新疆野外站名称。利用新疆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八条  新疆野外站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野外站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  新疆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新疆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二十条  新疆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新疆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二十二条  新疆野外站依托单位是野外站的建设投入主体,保障野外站发展与运行的条件和经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新疆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3年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野外站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报告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考核重点为新疆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估,每3年对野外站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评估重点为新疆野外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新疆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新疆野外站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新疆野外站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对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新疆野外站给予研发经费支持,符合国家野外站建设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国家野外站申报;对评估较差的新疆野外站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较差的,退出新疆野外站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或中途退出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新疆野外站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新疆野外站名称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新疆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Xinjiang”,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 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审核人:苏丹·阿布都热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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