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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3 11:56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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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自治区科技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自2022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的重要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我区科技领军企业在重点领域的创新优势,构建以企业为主导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新模式,依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20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新科规〔2021〕2号)等,参考其他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组建创新联合体的相关文件,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作指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试行)》主要聚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府重大创新组织者作用,和企业出题者、答题者、阅卷者作用,旨在组建任务导向、联合攻关的新型组织体系,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战略支撑。包括总体要求、组建条件、组建程序、引导与支持措施、监督管理、五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创新联合体的定位、目标任务和建设原则等。遵循“坚持问题导向,支撑重点产业;坚持效率为先,突出企业主导;坚持市场方向,强化政府服务;坚持研以致用,促进双链融合”原则,面向重点产业发展战略需求,到2025年,组建10个以上创新联合体,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组建高层次创新团队,攻克制约全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基础底层等核心技术,带动产业链创新链融通发展。

(二)组建条件。明确了创新联合体成员构成、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牵头单位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处于产业生态链链主位置,拥有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在重要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等方面具有基础条件优势。成员单位与牵头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一般不少于5个,企业比例不低于50%。创新联合体需建立目标清晰的科技攻关任务,并从责任落实、产学研用高效协同攻关、决策和运行、多元化资金筹措、知识产权管理和开放创新合作等方面给予机制保障。

(三)组建程序。明确了创新联合体的组建流程,一是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织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及行业专家确定攻关方向,组建产学研用各方力量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会同创新联合体参与单位制定攻关任务实施方案;创新联合体任务实施周期为3-5年,同一时期内一个牵头企业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二是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后,受理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材料,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核准;三是核准后的创新联合体实施攻关任务。

(四)引导与支持措施。一是通过“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机制支持创新联合体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并给予科研经费支持;二是支持各类创新资源向创新联合体集聚,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三是对运行绩效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四是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

(五)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创新联合体在承担自治区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联合体牵头单位;二是强调了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三是每年对创新联合体进行绩效评价。

审核人:赵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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